國有資產管理的兩個轉變和委托代理鏈條的收斂性論文
關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探索,隨著新體制的浮出水面,而有了一個階段性結論。盡管各方面對此普遍持積極態度,但是這一新體制能否真正實現國有資產管理的保值增值、如何對其進行完善等重大問題,應該說,是仍需要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的。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基礎。
1、基本假設。
假設1:“集體人”與“經濟人”的混合體假設。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財產的重要實現形式,社會主義國家是全民的代表,這其間內含著必然的假定,即社會主義國家的載體——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集體人”性質,是“利他的”。然而,實踐證明,“集體人”假設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完全成立,無論是政府還是其工作人員都存在著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傾向——“經濟人”性質,而且這種性質往往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占據主導地位。當然,社會主義制度和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約束,使我國的體制改革過程中“集體人”的基本理念并沒有完全喪失。因此,我們假定,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利益相關者是一個“集體人”與“經濟人”的混合體。
假設2:信息不對稱假設。信息不對稱現象廣泛存在于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它的存在是諸多問題產生的根源,構成了研究這些問題的起點。實踐表明,信息不對稱現象同樣貫穿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全過程。因而,我們仍然以信息不對稱作為研究該問題的基本前提。
2、基本理論。
自從人們把委托代理理論引入國有企業改革問題的研究,它為國有企業改革的研究提供了一個獨特的視角和重要理論基礎。同樣,委托代理理論也可以成為處于國有企業之上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研究的重要理論基礎之一,盡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基礎是廣泛的。所以,本文將委托代理理論作為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理論視角。委托代理理論所涉及的既有委托人問題,也有代理人問題,在這里,我們主要從前者——委托人角度來進行探討。
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內涵。
依據委托代理理論,我們可以將整個國有資產委托代理鏈條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就是全民作為委托人將全民財產委托給國家代理。理論上,社會主義國家的每個公民均是全民財產的主人,但是從全民財產的實際運行需要出發,必須要求存在一個客觀主體,由這一客觀主體代表全體公民行使對這些財產的各項權利。歷史實踐證明,國家是充當全民所有制財產的天然代表,國家所有制隨之誕生,這也是國有資產委托代理關系產生的起點。然而,國家是一個抽象、綜合的范疇,任何一個國家的運行過程都主要是由其政府來承擔,政府代理成為國家所有制的邏輯選擇。
此時,政府作為全民財產的代表,是將所有權和經營權集于一身,還是只控制所有權,交經營權于國有企業,決定了下一個層次的國有資產委托代理關系的存在與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只充當全民財產的所有者代表,行使所有者權利,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不得已選擇。正是這種不得已選擇形成了國有資產的第二個層次的委托代理關系: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通過一定的途徑和形式,以委托人身份把國有資產委托給企業代理經營,實現保值增值、壯大公有制經濟實力的目的。企業作為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和參與市場競爭的微觀主體,其內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而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構成了第三個層次國有資產委托代理關系。
比較三個層次的委托代理關系,第一個層次國有資產委托代理關系長期內沒有更有效的替代方式;第三個層次國有資產委托代理關系現已達成基本的共識,所存在的問題是如何實現之;相比之下,恰恰第二個層次委托代理關系內部存在的諸多問題,制約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推進。
實踐中,政府是一個龐大的機構體系,部門林立、層級眾多,究竟由政府的哪個部門、哪一級政府作為政府的具體代表,行使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一直處于探索的狀態。不同部門、不同級別政府之間,是集中行使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還是分散行使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從不同角度細化了第二個層次國有資產委托代理關系,形成了不同的國有資產委托代理鏈條,構成了不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主體內容。因此,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內涵在于第二個層次委托代理關系內部的鏈條調整。
三、“兩個轉變”——此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1、國有資產委托人由集中轉變為分散。
傳統體制下(此次改革之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同),即第二個層次委托代理關系內部鏈條上,政府作為委托人的重要特點是保持了集中性。作為全民財產的所有者代表——政府對于國有資產實行“統一所有、分級管理”,即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是集中到中央政府的,由中央政府充當國有資產的惟一委托人。至于具體管理上,國有企業要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者管理權限,另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管理權限。
新體制下(此次改革之后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同),政府作為委托人的重要特點發生了轉變:由集中轉變為分散。中央政府不再是國有資產惟一委托人,地方政府也成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它和中央政府一樣履行委托人職能,成為國有資產委托代理鏈條上的一個環節,只是二者分別對不同領域的國有資產履行委托人職能而已。
2、國有資產委托人內部,所有權權能的行使由分散轉變為集中。
傳統體制下,第二個層次委托代理關系內部鏈條上,在國有資產委托人內部,保持了所有權權能的分散性。所有權具體權能無外乎包括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重要人事決策權、重大投資決策權、監督權等。中央政府是我國國有資產的惟一委托人,但是在中央政府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權利的過程中,將其權利進行了分解:財政部行使國有資產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中央企業工委或組織部行使重要人事決策權;國家計委行使重大投資決策權;國家經貿委行使監督權;勞動部門行使就業與工資決策權等。
新體制下,國有資產委托人內部所有權權能的行使由分散轉變為集中。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統一,設立了專門的部門——國資委,將各項權能集中到這一個部門來行使而不是分散到多個部門來行使,并由這個部門承擔清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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