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投資型人身保險立法缺陷與完善建議論文
摘要:投資型人身保險在國內還屬于一個嶄新的研究領域,其兼具保險保障與投資功能的特征使得其具有優勢的競爭地位,但對投資型人身保險本身仍未有明確的法律意義上的界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與不完善之處。文章首先對投資型人身保險的涵義予以界定;其次,從理論和現實依據方面,對投資型人身保險法律規制的必要性進行分析;再次,通過類型化分析與綜合分析,對我國投資型人身保險法律規制現狀進行闡述,并對實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予以歸結,同時通過歷史分析與比較分析,選取美國、英國、及仿效美國發展但保有特色的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制內容加以介紹,提出有益的值得借鑒的先進經驗,為我國投資型人身保險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關鍵詞:投資型保險產品;保險監管;投資連結保險;萬能險;分紅險。
一、投資型人身保險概述
(一)投資型人身保險的定義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投資型人身保險。對該種保險各個國家(地區)也有不同的稱謂。如美國稱之為“變額保險”,因其側重于其保險金額變動的特征;在英國是“單位連結保險”,加拿大稱之為“權益連結保險”、德國稱之為“基金連結保險”,而我國臺灣地區則稱之為“投資型保險”.在我國國內也有“新型人身保險”、“投資型壽險”等不同稱謂。本文中,筆者將其通稱為“投資型人身保險”.
投資型保險產品是隨著經濟政策的影響而產生的。近些年通貨膨脹越發嚴重,貨幣的購買力下降,而傳統的人身保險保險金額是固定的,在這種環境下保險人就有了利差損的壓力,這種環境促使了投資型人身保險的產生。投資型人身保險首先是一種人身保險,它以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標,同時它又區別于傳統的人身保險,增加了投資的功能。關于投資型人身保險的定義,并沒有統一的說法,但筆者認為可不必追究,我們可將之定義為具有投資功能的人身保險。
(二)我國投資型人身保險產品的分類
根據投資型人身保險的定義與特征,以及我國市場上出現的保險產品種類,投資性人身保險產品主要有投資連結型保險,萬能保險和分紅保險。《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對幾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也作了類似的列舉。
1.投資連結保險
投資連結保險將保險公司的投資業績與保單的利益水平直接聯系起來,具有很強的投資特點。《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將其定義為“包含保險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它的特色在于擁有至少一個的投資賬戶,該投資賬戶區別并獨立于普通賬號,可由多個投保人混合其保費進行投資。這種投資保險一定程度上參與了投資運作,因此投保人也相應承擔了一定的風險。它的運作成本比較高,收益也比較高,適合風險喜好者。
2.萬能保險
萬能保險是投資連接險發展過程中形成的變形,它與投資連結險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只有一個投資賬戶。目前萬能保險在我國市場中份額較高,原因在于它的操作簡潔,保費交納金額和方式靈活,而且它承諾投保人一定的保底利率。投保人可按自身情況,靈活地追加投資,投資風險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共同承擔。我國該險種的發展尚處于發展期,又由于金融環境監管環境的影響,現在種類不多,目前主要是以定期壽險或終身壽險和兩全保險形式出現。
3.分紅保險
分紅保險是一種準投資型人身保險,產生于 2000 年,主要是兩全型、終身型及年金型分紅保險,保障的范圍為人身、養老、教育等多個方面。它是在保險人承諾投保人基本的保險保障的同時,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投保人分配紅利的保險。它的保單紅利的來源主要是死差益、利差益與費差益。它沒有獨立的投資賬戶,但投保人可以在網站上查詢到財務信息,保險人也會定期向投保人提供相關業績資料。這種保險由保險人進行經營,投保人享受利益,雙方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很受投保人喜愛。
(三)投資型人身保險的特征
投資型保險具有的特征,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兼具保障與投資功能
傳統保險有提供保障的功能,投資型人身保險與之相比,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資功能。其普通賬戶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其投資賬戶又有投資功能,投保人因此可獲得相應的效益。由于通貨膨脹風險增強,投資型保險可使投保人有機會獲得較高的收益,不過投保人也需承擔更高的投資風險。
2.客戶需承擔投資風險
在傳統型保險中,全部的風險都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這些風險主要有保險公司須承擔全部風險,亦投資風險、死亡風險和費用風險。保險公司在投資收益水平低于對投保人保證的預定利率時,便要承擔這種利差損的風險。在投資型人身保險中,投保人也和保險公司一起承擔這些風險。
3.保障額度不確定性
傳統型保險中的保障額度是確定的,投資型人身保險的保險的保障額度處于長期的浮動狀態之中。隨著投資賬戶投資績效的變動,投資賬戶的價值也在變動,因此保單價值也隨著變動。因此其保障額度是不確定的,處于浮動中。
4.保險資金透明度高
由于投資型人身保險具有風險共擔的特點,投保人就有了獲取投資賬戶相關信息的需求,如財務報告,資產增減值的情況。因此在這種保險中,保險人需用各種方法向投保人及監管機構進行披露,保險資金的透明度就會非常高。
二、投資型保險產品法律規制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必要性
上面對投資型人身保險做了簡要的`分析,本文所研究的是我國投資型人身保險產品的法律規制問題,接下來討論我國投資型保險產品法律規制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必要性。
(一)投資型人身保險產品法律規制的基礎理論依據
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可以使人們通過對法律的解讀,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對未來的生活進行安排。投資型人身保險產品是新生事物,更加需要法律來進行規制,法律也可保障其發展。因此從法理上來說,需要對其進行規制。
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中,總是從社會整體的角度來考慮,即以大多數人的利益和意志出發。保險市場是一個國家社會經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保險市場的穩定會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也是保護保險產品相關所有人的利益。創新產品的法律規制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對創新產品及其參與者進行必要的干預和管理,引導或強制其創新活動不與社會公眾利益發生沖突。法律規制對于投資型人身保險來說有著極其深遠的意義。
同時,從經濟學上的“市場失靈”理論來看,對投資型人身保險進行法律規制也是非常必要的。保險市場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利益主體多元化導致了各類復雜的沖突,容易出現市場失靈的情形。保險公司若經營中過于追求利潤,可能會盲目地開發保險產品,導致保險市場結構的變化。同時,由于保險公司控制著大量的投資信息,投保人雖然可以獲得相關信息,但仍然出現了信息不對稱的情形。投保人承擔著投資風險卻處于弱勢,因此更需要法律對弱者進行保護,以創造安全的環境,維護保險市場穩定發展。
(二)投資型人身保險法律規制的現實必要性
在現實的外部環境上,由于投資型人身保險產品所帶來的影響已然使得保險市場發生了巨大變化,投資型保險產品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急需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和引導,這方面主要是投資型保險產品面臨著的新的風險。
傳統的人身保險中,為了限制投保人對風險標的的控制,在法律中設定了告知義務,以避免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與傳統的人身保險相比,投資型人身保險增加了投資功能,也增加了新的風險,包含新的風險種類,如投資風險,還包含風險承受主體,即投保人。“保險經營要面對一種非常特別的不確定性。風險估計和風險分配之間的張力在保險經營中表現得如此突出,以至于沒有了這種張力的風險分擔體制看起來僅僅是類似于我們想象中的保險。”保險公司在承擔管理人角色的時候,應對投資風險、結構風險、資金運用風險時,會引發道德風險。如在投資中,若保險公司發生判斷失誤或管理不當,很容易引起投資重大損失,如集體退保事件。同時,保險公司在經營大量資金時,有時迫于市場壓力會盲目跟隨,有時會為了利益,選擇風險高收入高的投資方式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如果因此而產生大量虧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將會導致投保人的基本保障需求都無法滿足,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
另外在投資型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同時也成為了投資人,但是卻是由保險公司來實施經營管理。大多投保人由于專業知識缺乏,并不能很好地理解保險合同中的一些復雜、捆綁條款,有時會出現購買并不需要或者不能承擔的產品。與此同時,很多保險代理人,為了增加個人業績,會夸大投資保險產品的功能與收益,對其進行不正當手段的誤導性宣傳,甚至會出現保險詐騙的情形。筆者認為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來規制保險銷售,對保險銷售者的行為進行規制,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進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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