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并不是一種新現象,也不僅限于因特網,商人和企業許多年來一直在使用各種不同的電子化網絡來交換商業數據。為大家分享了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論文,一起來看看吧!
摘 要: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創造著新的商務環境,而我們所定義理解的知識產權是在網絡和電子商務沒有出現或者是在還沒有得到廣泛普及應用的時候提出的,因此產生了許多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網絡具有虛擬性,知識產權本身也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兩種“虛擬性”的碰撞勢必會對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造成極大的沖擊,電子商務環境下催生的新侵權方式也對知識產權人的利益造成了新的危害,這就需要我們完善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關鍵詞:知識產權;電子商務;沖擊與挑戰;侵權方式;保護措施
知識產權是一個經過長期發展、演變形成的概念,專利權和商標權都是伴隨著近代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而逐漸興起的。相比知識產權制度的較為悠久的歷史,電子商務的發展時間則短得太多,它是伴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而興起的一種嶄新的商務手段。我們所定義理解的知識產權是在網絡和電子商務沒有出現或者是在還沒有得到廣泛普及應用的時候提出制定的,但今天電子商務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創造著新的商務環境,這就出現了許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就需要不斷地改進和完善。
一、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沖擊與挑戰
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在特定的時間空間中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不允許其他人在法律不允許的范圍內實施他人的智力成果,而電子商務的產生,不僅打破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時空范圍還對其專有性質下的人身、財產利益產生了重大威脅,并且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序也發出了挑戰。
(一)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其保護對象為作品,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只是一種表現形式并不包括其內容本身,其要求原創性,即獨立完成,即使是內容相同但是完全獨立創作的兩個作品,著作權法均對其保護,而網絡發展促進下的電子商務環境中,著作權的保護受到了巨大挑戰。
第一,體現在網絡虛擬性方面,著作權的獨創性、專有性保護被大大削弱。獨創性,即獨立創作的作品完成即享有著作權;專有權,即排他性,未經許可其他人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使用。電子商務環境中,人們無法直觀實體商品,僅僅憑借被轉制而成的商品數字信息做出判斷,更有的商品直接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例如音樂、電影等,網絡上數字化作品的公共傳播可謂方便快捷,數字化的復制更是簡單易舉,并且在電子商務環境中著作權人的身份實在難以確定,購買人更是不屑于知道誰是著作權人,署名權認定困難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對著作權人專有性權利的破壞。
第二,電子商務環境對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時空范圍也產生了巨大挑戰。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有其時間范圍的,著作權保護的時間范圍是作者的終生加死后的五十年,而在電子商務中,首先作品的保護起算時間難以確定,其次作品的更新換代速度大大提高,每時每刻推陳出新是電子商務的生存法則,這也就使得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即使在保護范圍內也不一定能夠享有經濟利益。地域方面的挑戰更是顯而易見,知識產權是有其地域性的,在國內享有著作權國外不一定當然享有,而網絡這條世界大通道使得產品信息流入流出問題變得簡單容易,信息在“地球村”中傳播迅速,這種跨國界的傳播對著作權的地域性形成了巨大沖擊,然而各國的著作權法的規定也不盡一致,這也對著作權的保護造成了困難。
(二)專利權
專利權不同于著作權一樣能夠自動產生,我國關于是否授予專利權有三個實質性條件,即要滿足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網絡技術對專利的新穎性、創新性、實用性造成了極大的沖擊。一般而言新穎性的判斷是與特定領域內已有知識的對比,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新穎性的認定是十分困難的,這與電子商務技術的快速更替、范圍無限的特性有關,同時網絡的公開性也放大了專利公開制度的危害,先行實施的認定也是難以下手,另一方面在電子商務環境中,關于侵權主體的認定以及管轄問題的確定還沒有定論。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帶動了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技術的專利授予問題也就隨即提出。網絡技術的發展來自于電商又作用于電商,而專利的授予可能影響某一行業的持續發展。電子商務在發展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網絡通用技術是否具有創造性、能否授予專利的問題也就值得探討。
(三)商標權與域名
在傳統商務中,商標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有著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品質保證、廣告與競爭的.功能。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商標的使用方式除了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以及廣告宣傳用途外,還有著使用其商標作為域名以及在網絡搜索引擎中作為關鍵詞來使用的功能。一般來說,傳統的商標是以平面的形式存在的相對固定不變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元素的組合,而在電子商務中,將傳統商標動態化,或者將傳統商標以聲音、視頻等形式加以改造成為了可能,而這種以原有受商標權保護的商標進行改造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還無定論,對于這一過程是否含有智力創造成果的判定目前還未有標準。
另外,在電子商務中與商標息息相關的域名問題也值得關注。任何進行電子商務的企業首先必須注冊自己的域名。在電子商務中,域名同樣起到了標識符號的作用,與商標并無兩樣。因此筆者認為,域名也應屬于商標的范疇,受商標法保護。域名簡單說就是互聯網地址,我們知道,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商標所有權人一般只能在申請國享有獨占的權利,而域名則不具有地域性,它在唯一的、排他的同時又具有全球性,所以很有可能出現域名與商標沖突的情況,例如,A國的甲與B國的乙均只在本國申請了相同的注冊商標,在他們用自己的商標申請域名時,就會產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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