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論文
論文關鍵詞:高校 學生管理 法制化 現實意義 現實問題實踐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越來越強。本文闡述了推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現實意義,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學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與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近些年,學生對母校提起訴訟的案件時有發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們的觀念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變化,社會各方面的關系在變化;高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也在發生著變化,已經不是以前單純的管與被管的關系,其法律關系日漸凸顯。在高等教育領域,大學畢業生因種種原因起訴母校的事件時有發生。2006年7月,廣州五山黃某所在學校下發通知,稱其“由于黃某未能繳清學費,決定暫時不發放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事后,黃某多次找學校的各級部門反映,要求領取證書均遭到拒絕。黃某在訴訟中稱,他在校期間遵守校規校訓,完成了校方規定課程,根據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高校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學年內完成了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學分,應準予畢業,既然已經畢業,又為何不發畢業證?法院的判決已經結束,但它卻使我們不得不思考:學生為何狀告母校?這一現象督促著廣大學生工作者去研究,去思考——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應該依法進行,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制化應當被提上議事日程。
二、推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現實意義
1.體現新《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指導思想。
新頒布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確定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新規則。一是首次明確學生的權利與義務。《規定》增加了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專章,明確了學生所享有的6項受教育權利與應當履行的6項義務,也為學校和學生增強法律意識,正確行使權力,依法履行義務明確了行為準則。二是對學生違紀處分的標準更加明確清晰。《規定》取消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行為特征不確定的處分規定,代之以有明確法律依據或者行為特征比較清楚的、易于判斷的法律標準、紀律標準、學業標準、疾病標準,這將有助于減少學校處分行為的隨意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三是對學生違紀處理程序更加規范。《規定》貫徹正當程序的原則,規定學校在做出涉及學生權益的管理行為時,必須遵循權限、條件、時限和告知、送達等程序。四是確立了學生權益救濟制度。學校在實施處分失實或失當的情況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就會收到傷害。對此,《規定》增設了學生對處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體現了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思想。這些規則不僅對于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而且把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以上特點,標志著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已經納入到法制軌道,這對于貫徹“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體現“構建和諧社會”的內涵,突出學校與學生的雙重主體地位,無疑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因此,以《規定》為引領,建立法制化的管理體系,是擺在高等學校面前的一項迫切而艱巨的任務。
2.學生管理法制化是大學生維權的必然要求。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類似政府,強調行政權力的作用。招生、就業通過計劃來進行,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也通過千篇一律的模式來進行。這種體制導致學生權利意識的弱化。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于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步伐的加快,強調個體創造性的發揮,強調公民權利的保護,使得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近幾年來,學生通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利的案件在上升,這就要求高校對學生的管理要加快步伐。
3.學生管理法制化是理順學校與學生之間關系的必然要求。
目前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主要包含兩項內容。其一,是一種特殊的行政關系。高校根據教育法的授權受行政機關的委托而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當它行使這種權力的時候,它與學生的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行政關系,雙方的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二,形成了一種平等主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其原因是高校實行學生繳費上學、自主擇業,學校收取費用、提供服務,這就形成了一種教育服務合同。盡管“合同”的“對價”還不完全相等,但雙方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是存在的。無論是行政法律關系,還是類似服務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作為一方主體的學生總是處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只有通過學生管理的法制化來理順這種關系,才能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高校推進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中存在的現實問題
1.管理者“人治意識”根深蒂固。
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學生的管理上強調意志的統一,強調集中統一管理和學生的服從,這種根深蒂固的傳統習慣導致管理者法律意識的'淡漠。大家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較少地用法律的原則和精神管理學生。主要表現在:其一,片面強調嚴格管理,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從而忽視了學生權利的保護。其二,將法制與嚴格管理對立起來,認為遵循所謂法治原則,就是放松管理,就會放任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這兩種認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實際上是人治思維在起作用,實際上偏離法律軌道的嚴格管理,只會產生不良的后果和對社會的負面影響。當然高校學生中也確實存在一些不良風氣,如學生的問題、上網成癮的問題、男女同居的問題等,這些都應認真分析其原因,通過思想教育等合法的管理手段來解決。其三,將法制化管理與思想教育對立起來,認為實施法制化管理就會削弱思想政治教育,這同樣是錯誤的。相反,法制化管理離不開思想教育,法制化管理不能替代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它們既不能對立,又不能互相代替。
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將導致更多的侵犯學生權益的事件發生。形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有:其一,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他們頭腦里根本沒有依法管理這個概念;其二,管理者法律素質不高。他們對國家的法律法規不甚了解,對學校的規章制度不甚了解,只會按自己的意愿辦事。如學生工作干部、公寓管理人員隨意處分學生,隨意處罰學生的情況多有發生;其三,管理者過分強調內部規章制度的作用,忽視了學生權利的保護。
2.學校內部制度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
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沖突是目前侵犯學生權利、引起法律糾紛最主要的原因。從法律的位階上看,學校內部規章制度的位階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的,只要是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沖突,就都是無效的。實踐中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沖突的案件也有,但最多的還是與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沖突最多。如很多高校都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就不能得到學位。這種規定顯然與《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相沖突,是無效的。實踐中的判例已經得到了證明。造成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學校的規章制度大多是很多年前制定的并且長期以來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學校如果不對這些規章制度進行重新修訂,則必然面臨更多的訴訟。
3.管理程序不夠規范。
對許多高校來講,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說沒有達到“程序制度化”。表現在:其一,對于如何制定校內規章制度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定。比如,學生學費的減免,醫療費的調整等與學生重大權益相關的事項的決定應該經過哪些程序,由哪些機構來決定都沒有嚴格的制度。其二,越權制定規章制度。比如,涉及對學生處分的規章制度的制定權在校一級,可有的學生工作部門,甚至有的二級院系也自由地出臺一些對學生處分的規定。其三,雖有一些程序性的規定,但不夠規范,不夠細致,不容易操作。比如,在學校對學生作出行政處分時,學生的知情權、申訴權、如何調查取證等都沒有比較詳細、嚴格的規定,這些都可能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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