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使其更加科學規范、符合國際慣例,才能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公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才能有效地增加國家稅收收入。下面是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論文,歡迎閱讀。
我國個人所得稅是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而進行開征的,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指導思想是以調節個人收入為主,同時兼顧組織財政收入,并根據我國的國情,采取了分類(項)稅制模式。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有必要進行修改。
一、美國個人所得稅的參照情況
(一)收入越高費用扣除額越低
目前,調高個稅費用扣除額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焦點。那么,美國的個稅費用扣除額是多少呢?在美國,個稅費用扣除額是不固定的,它會隨著收入的增高而降低。總的來說,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大概是7500美元,這個數額是按年收入計算的。一個人的收入越高,他的個稅費用扣除額就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享受個稅扣除額,也就是說,他收入的每一分錢都是要納稅的。設立費用扣除額的目的是讓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稅,同時也為家庭減輕負擔。美國在確定應稅所得時規定了許多詳細的所得扣除項目,主要包括“商業扣除”和“個人扣除”。如果各項扣除分別列出,為“分項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細只選擇一個固定的數作為標準,即“標準扣除”。使用“標準扣除”在納稅時的申報表比較簡單。一般來說,“分項扣除”適用于高收入納稅人,而中低收入者選擇“標準扣除”比較有利。
(二)以家庭為申報單位
美國交納個人所得稅是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夫妻倆可以合起來交稅,也可以分開交。孩子如果有收入的話,孩子的這部分收入要單獨交稅。在美國,小孩有收入的現象并不少見,比如孩子的祖父母送給他的股票證券,他可以擁有這些股票證券的收入。夫妻兩人合并納稅,比夫妻分別納稅更有利,這是因為美國在稅務安排上鼓勵夫妻合并申報。另外,由于小孩納稅的稅率比父母的稅率要低,父母在很多情況下會把收入轉移到小孩的名下。這種情況在美國很常見,是法律所允許的,被稱為“稅務安排”。
(三)稅務抽查重點在高收入人群
美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由美國國會制定,稅率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與我國相同。美國還建立了預扣申報制度,雇主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同時也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開始,首先就本年度總所得的估計情況進行申報,并在一年中按估算額分四期繳納稅款,納稅年度終結后,再按照實際所得向稅務機關提交正式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對稅款進行清繳,多退少補。雇主代繳稅款是在支付工資的時候代扣,美國支付雇員的工資有每月付一次、每兩個星期付一次、每星期付一次等,最常見的是每兩星期付一次。在美國,絕大多數公民都是自愿去交稅,對此沒有任何疑義。美國稅務機關會對納稅申報表進行抽樣檢查,審查他們報稅的數額是否真實,如果由于過失填錯了表,可能會受到行政罰款。盡管如此,一些高收入者偷逃稅的情況也是有的。因為通常情況下,收入高的話,稅負會重,所以他們盡量想少交些稅。這樣,稅務機關在進行抽樣檢查時,重點在于高收入人群。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分析
參照美國個人所得稅的一些情況,不難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的設置與征收還有許多不足之處。我國自從80年代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經過多年的發展與完善,就費用扣除額來說,現在已經提高到了2000元。但大多數工薪階層認為還是偏低。在稅率方面,美國稅率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與我國相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著稅率非效率問題。第一,對工薪階層所征稅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制,對個體工商戶承包和承租所得則實行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制,這是不公平的。第二,工薪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45%相對偏高,過高的邊際稅率不僅挫傷人們的勞動積極性,造成效率損失,并且還會刺激偷逃稅動機,造成大量稅收流失。同時,這種設置也增加了稅制的復雜性和稅收征管的難度。總體來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還存在著如下不足:
(一)稅制模式存在缺陷
大多數發達國家都選擇一個綜合所得稅制模式,而我國選擇的是一個分類所得稅制模式。對不同來源所得,用不同征收標準和方法。分類所得稅制的一個重要缺陷在于,處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同。這種稅制模式既不能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也與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目標產生沖突,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非常有限,同時,分類課稅模式不能有效發揮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結構對經濟的自動穩定作用。同一收入水平的個人因其收入來源渠道不同,適用的稅率不同,最終負擔水平也不相同,從而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真正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分類課征同樣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項扣除,進而逃避納稅。
(二)費用扣除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是采用分項納稅,費用扣除也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方法。這種征稅方法很難真正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隱藏真實收入,逃避納稅。還有費用扣除標準過低,致使工薪階層成為納稅主體,現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2000元的費用扣除額已遠遠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從而造成一些低收入家庭稅負過重,反而拉大了貧富差距。
(三)稅率設計不合理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適用兩種稅率,即超額累進稅率和20%的比例稅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另外,對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別課稅是不公平的,兩者同屬于勞動所得,但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再有稅率級距過于龐大,稅率偏高,從最低的5%到最高的45%。這在國際社會中都算是比較高的稅率。再加上工薪階層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群體,這種稅率的設置反而更容易造成貧富懸殊,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
(四)征收手段比較落后
個人所得稅是所有稅種中納稅人最多的一個稅種,征收工作量相當大。由于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相對落后,部分納稅人又故意隱藏個人收入,因此,無法對納稅人收入實行有效監督。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難以實現預期效果。在實踐中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不明確,難以對員工的各種所得項目實行源泉控制,代扣代繳難以落實。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使其納稅。而正是這一部分收入來源多的納稅人才應該是個人所得稅收的納稅主體。征收手段的落后導致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調節對象的轉移。也滋生了納稅人的逃稅、避稅情緒。
(五)調節的重點對象有失偏頗
個人所得稅的設立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目標是為了調節國民收入分配。通過費用扣除額,稅率等形式來實現。但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已不能很好地發揮這個作用。中低收入工薪階層本不是個人所得稅所調控的對象,卻成為了納稅主體。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其中65%來自工薪階層,而占總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僅占20%。長期這樣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窮人愈窮。國內個人所得稅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現行稅制沒有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沒有起到調節社會公平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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