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過 繼 合 同
過 繼 合 同
甲方:朱天明,住威寧縣草海鎮健康路 乙方:蔡定志,住威寧縣草海鎮建設西路
經甲乙雙方協商,將朱天明戶籍中其外甥蔡國旺過繼轉給蔡定志當養子,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朱天明因年高,經濟收入微薄,將其外甥蔡國旺過繼給蔡定志,由蔡定志監護。
二、甲方適當付給乙方每年陸仟元(¥6000.00元)生活費,直至18至20周歲。
三、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乙方應允許甲方看望外甥的權利。
四、雙方約定責任,應遵守執行。
五、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二:收養協議書范例
送養人:盧x文,男,xx省xx縣,1945年出生,教師,住xx市xx路x號,被收養人生父。
李x英,女,xx省,x縣,1947年出生,教師,住址同上,被收養人生母。
收養人:李x明,男,xx省xx縣,1940年出生,職員,住xx市xx路x號。 陳x芳,女,xx省xx縣,1939年出生,醫生,住址同上,住xx市xx路x號。 收養人李x明是送養人李x英的胞兄。李x明同陳x芳結婚后,一直無生育。而盧x文,李x英又是多子女戶,有三男一女。經協議,盧、李夫婦愿將他們的幼子盧x輝過繼給李、陳夫婦為養子,被收養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協議如下:
一、被收養人盧X 逃于本協議簽訂之時起,即為李x明、陳x芳的養子;
二、盧x輝改名為李x輝;
三、盧x輝以父母呼其養父母;
四、今后,上列三方應共同遵守法律所規定的收養關系的權利和義務。 李x明、陳x芳對盧x一輝承擔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責任。盧x輝今后應對李x明、陳x芳盡子女對父母的贍養責任。盧x輝應聽從養父母的教育,努力學習,養成良好品德。
立收養協議書人:
盧x輝(簽名蓋章)
李x英(簽名蓋章)
李x明(簽名蓋章)
陳x芳(簽名蓋章)
盧x輝(簽名蓋章)
證明人:
邱xx(簽名蓋章) 胡X X(簽名蓋章)
20xx年x月X日
篇三:過 繼 合 同
過 繼 合 同
甲方: 彭應平 現住市山鎮西村上彭村小組
乙方: 黃春林 現住市山鎮梅溪村五組
經甲乙雙方協商,將彭應平戶籍中其子彭義晨(男,2011出生)過繼轉給黃春林,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黃春林因膝下無子且年高,故彭應平將其子彭義晨過繼給黃春林,由黃春林監護,如黃春林無力撫養,則甲方彭應平應幫助撫養。
二、甲方適當付給乙方每年壹仟元(¥1000.00元)作為彭義晨生活費,直至18至20周歲。
三、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乙方應允許甲方看望其子的權利。
四、雙方約定責任,應遵守執行。
五、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四:領養協議書
收養同意書
收養同意書是收養人要領養沒有直接血緣關系的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依法訂立的書面同意書。
一、主要內容
(1)送養人;
?。?)收養人;
?。?)被收養人;
?。?)協議內容;
?。?)立約人;
(6)證明人;
?。?)簽約時間;
二、范文
送養人:xx,男,xx省xx縣,xx年出生,職業:xx,住xx市xx號,被收養人生父。
xx,女,xx省xx縣,xx年出生,職業:xx,住址同上,被收養人生母。
收養人:xx,男,xx省xx縣,xx年出生,職業:xx,住xx市xx路xx號。
xx,女,xx省xx縣,xx年出生,職業:xx,住址同上。
被收養人:xx,男,xx省xx縣,xx年出生,住xx市xx路xx號。
經協議,xx夫婦愿將其子過繼給xx夫婦為養子,被收養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協商同意如下:
1、被收養人即為的養子;
2、改名為xxx
3、今后,上列三方應共同遵守法律所規定的收養關系的權利和義務。
4、承擔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責任。
5、盡子女對父母的贍養責任。
立收養協議書人:
送養人:(簽名蓋章)
收養人:(簽名蓋章)
被收養人:(按手指?。?/p>
證明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xx年xx月xx日
篇五:過繼相關的案例
1、如何認定農村過繼的法律性質
案例:
原告與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兒,現均已成家。1996年8月 ,原告為嗣后,在家邀請親朋好友與被告及其父親訂立《出繼字約》,字約載明將被告過繼為嗣孫,被告負責原告夫妻的生養死葬。1998年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當地風俗辦理喪事并負擔費用,后被告遷至原告的房屋處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2002年起原告住院被告負擔其部分醫療費。自過繼后被告對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顧。2006年原、被告因家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的收養關系。
分歧:
本案的事實簡單,但對該過繼行為及過繼字約的性質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見,也有不同的處理結果。有的意見認為是原告收養被告為養孫的收養糾紛和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有的意見認為是收養糾紛。有的意見認為是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有的意見認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種為嗣后的過繼行為。有的認為本案的收養關系無效。有的認為本案不存在收養關系。
評析:
過繼是封建社會的一種陋俗,“過繼”在舊社會稱“立嗣”,又稱“承嗣”,它是指沒有兒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兒子為自己兒子的一種做法,是一種封建的親屬關系。它是我國封建社會的宗法制度下一種特殊的收養形式,一直延續到解放前。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已經廢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國現行的法律對過繼是不承認的。過繼與收養是有區別的,收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領養他人作為自己的子女的一種法律行為。1991年12月29日通過立法,頒布的《收養法》規范了收養的條件、程序以及解除收養關系的處理。過繼并不是收養。對于過繼能否形成收養關系,即能否形成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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