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的史學實踐中,很少有歷史學家對歷史編纂中所包含的史實產生過懷疑,他們堅信自己是在“尋找真相”,正如歷史學家艾爾頓所描述的:“在此,正在討論的問題是歷史的主題,亦即過去的事件,而不是它們所遺留下來的證據,或歷史學家的勞動產物瀝史編纂學)。這個產物不管再怎么偏倚、懷有偏見、不完全和不成熟,它都體現了對事件的記述。這些事件的發生,完全獨立于那些注視著它們的人··…過去··…凜然聳立在那里。’心雖然人文學科所具有的反思性讓艾爾頓仍然對這種所謂的“歷史真相”保持著一定程度的懷疑,②但是,在19世紀以來實證主義精神的影響下,歷史研究的學科化和規范化進程注定這種懷疑只允許被保留在一種適度的和暫時性的狀態之中,它終究要被某種歷史實在論所拋棄。在這一點上,艾爾頓最終與他所極力反對的持歷史相對主義觀點③的卡爾志同道合:在萬史是什么》.書中,卡爾最后還是回歸到對過去的“真實性’和“客觀性”的尋求上來,盡管這種回歸是在通過與“未來’相聯系的模棱兩可的狀態中被給出的。①
然而,這種在“現代”文化語境下保持著良勝和健康發展的適度懷疑,卻被“后現代”文化語境徹底瓦解了。20世紀70年代以后,海登。懷特把元史學建立在法國結構主義與后結構主義、符號學與敘事理論的基礎上,形成了敘事主義的歷史詩學理論。這一觀念直接造成了史學界的某種分化,耶爾恩。呂森將之稱做“當前史學理論中的精神分裂癥”—邊是對于使歷史學接近于文學的語言的、修辭的、敘事的程式,對此我們有著敏銳的意識和反思。一邊是我們還有著—然而在理論層面上沒有這么著力強調—對于歷史研究的技巧、量化、統計學,許許多多有助于歷史學家從史料中獲取有價值信息的輔助手段的認可。這兩個方面之間沒有枉何欣人信服的關聯’。②在呂森看來,前者不再關心過去的真實存在及其意義,而是敘事方法如何并在多大程度上賦予歷史學家建構過去及其意義的權利;后者則依舊沿著科學邏輯和19世紀史學規范所指明的方向,繼續探索某種歷史真相以及用以研究它的那些方法與技巧。
盡管敘事主義的介入被某些對之持“理解’態度的史學理論學者看做一種“激活”而不是危機,但不可否認的是,后現代史學觀念的實質一旦被接受下來,它對傳統史學價值體系的消解力量卻是巨大的。就海登。懷特而言,這一消解力直接體現在他對歷史編纂話語形式主義的深邃反觀和論證—《形式的內容》.書中。《形式的內容》是懷特繼《元史學》《元史學肺目比,懷特思想的變化是顯而易見的,用作者自己的話說,該書體現了對后結構主義的“積極應對”。③在具體內容上,該書對人文學科話語形式進行了更為寬廣的、本體論式的探究,其中涉及實踐、語境、作者、讀者等諸多領域的互動與關系,這些后結構主義話題遠遠超出了《元史學》中單就歷史編纂的敘事結構與話語轉義層次的論證。盡管有著某種變化,但縱觀懷特的前后著述,我們可以看到一個被一貫思考和不斷深化的主題,即關于“歷史是什么’這一問題的答案,應當更多地從歷史作為一門學科獲得其合法性的規訓、法則及其不同的探詢方式中找尋,而不是在依據這一規訓所得出的結果瀝史事實沖找尋。在此,被普遍認為是形式的東西,恰恰就是其內容本身。而所謂的“內容”,‘在被用來再現真實事件的時候,賦予這些事件一種虛幻的一致性,并賦予它們各種各樣的意義,這些意義與其說代表的是清醒的思想,還不如說代表的是夢幻”。
有鑒于此,本文將圍繞從“歷史是什么’這一問題延伸而來的兩大主題,即歷史的認知與歷史的意義,對海登。懷特在《形式的內容》中所表達出的歷史觀念進行評價與探討。具體來說就是:第一,作為過去的歷史是否可以認知以及如何認知;第二,歷史是否具有意義以及意義從何而來。在評介懷特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之前,有必要重新界定一下我們可能已經熟知的“歷史”的概念問題以及懷特本人對它們的看法。
一般認為,歷史的存在以三種形態呈現出來。第一種是作為本體論意義的存在,亦即歷史是過去發生的事件總和。但是在懷特看來,“即使我們承認這一點,我們看到的也只是反映,而不是被反映的事物”“這是因為,按照定義,一項事實只有不在被看做是現實感知的可能對象時,它才是過去的”。這就是歷史作為某種知識對象的吊詭之處:當人們去認知它時,它已經不存在;當那些可以被經驗確證的當下部分淇中一部分是作為眼前的生活事實,一部分是作為過去生活的遺存物破認為顯現給人們的時候,它還沒有或已經沒有資格成為它自身瀝史)了。這一點也許正像作者在書中所引述的:利科認為關于‘時間的困惑經驗”只能夠通過歷史、文學等符號性話語的方式“間接地論及”。這種形態的歷史存在正是懷特在其史學理論中所要徹底消解的。第二種形態是歷史作為某種文本的再現,主要指那些歷史學敘事編纂的產物。這一類型的歷史存在是分析歷史哲學和后現代史學理論所要探討的主題。在懷特看來,文本再現無疑是歷史得以存在并能夠被探討的唯一方式。第三種形態是歷史作為過去“遺留物”的當下存在,它“具體表現為文獻和遺跡;作為從過去繼承下來的社會實踐的要素,具體表現為習俗、觀念、制度、信仰等等”。但是與其說它是可以被現成接受的“歷史”不如說它是史料,用來提供給史學實踐者一個通往過去的橋梁。這種形態,恰恰就是懷特用以指出能夠把文學、神話與歷史區分開來的唯一證據。亦即,歷史是在“真實的”而非“虛構的”事件上建構起來的。
現在回到第一個問題上來。關于歷史這里提到的是作為第一種形態的歷史,也可稱之為過去提否可以被認知這一點上,我們似乎普遍對懷特本人存在一個誤解。由于懷特在關于“歷史實在”的反思上訴諸敘事主義和形式主義的視角,人們往往習慣于把他與不可知論及其傳統聯系起來。如荷蘭歷史哲學家F. R安克斯密特在《歷史與轉義:隱喻的興衰腫評價的那樣,懷特仍舊是“康德事業的組成部分”,①在安克斯密特看來,懷特是把過去和“自在之物”一并歸入了不可認知的領域。而歷史學家基思。詹金斯在《論“歷史是什么?”—從卡爾和艾爾頓到羅蒂和懷特》中也同樣表述了懷特具有“吾人不能理解過去”的觀點。②其實,在這一點上應該看到的是,懷特本人既沒有否認有一個作為“真實”意義的過去存在著,也沒有專門去談及過去是否可知這一問題。因為在他看來,如果歷史自身除了只是那些作為敘事性再現的文本存在之外別無他物的話,那么重新遵循傳統的史學認識論將顯得毫無意義。不過懷特并沒有像作為其主要理論基礎的當代語言哲學那么極端。如果單純從懷特思想的哲學基礎出發看問題的話,結構主義與后結構主義語言理論確實域一相情愿地才巴一個關于認識論的問題消解掉了,但是,作為涉及歷史領域的哲學理論自身,它還要被某種更為具體的和具有本學科性質的話題關注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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