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來,伴隨經濟社會管理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高等教育資源分配方式也隨之發生了深刻變化。從制度安排的視角看,我國高等教育資源分配方式經歷了從單位制到項目制的制度變遷。當前,項目制不僅是一種新的國家治理體制,也成為一種新型的高等教育資源分配機制。概而言之,作為計劃經濟體制下高等教育資源分配制度的單位制與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高等教育資源分配制度的項目制,二者共同勾勒出了60余年來高等教育資源分配的制度變遷圖,由此也框定了高等教育資源分配格局與高等教育系統整體發展態勢。
一、單位制與項目制:高等教育資源分配的兩種制度機制
縱覽新中國社會發展,單位制和項目制不僅是兩種國家治理制度模式,同時也是兩種主要的高等教育資源分配制度。單位制下的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以計劃、指令等方式對高等教育進行宏觀建設,項目制下的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以競爭為特點對高等教育進行微觀建設。在國家治理體制由單位制到項目制的變遷過程中,高等教育資源分配方式也發生了從以單位制為主向以項目制為主的制度轉換。項目制已成為當前高等教育資源分配的典型制度模式。
(一)單位制度下高等教育資源分配的表現及其特點
新中國成立后,計劃、控制是國家治理的典型手段,通過單位制模式或思維完成國家對社會的治理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制度特征,并嵌入高等教育領域內。對于高等教育來說,單位制不僅是一種國家治理高等教育的制度安排,也是一種對高等教育資源分配的制度機制。單位制思維對高等教育資源的分配主要表現在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后的一段時間內對高等教育的宏觀建設上,亦即重點大學與“211”“985”工程大學的建設。其分配與建設特點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單位制下高等教育宏觀建設(以重點大學建設為代表)以計劃、指令等為方式。新中國成立后,國家治理高等教育的突出表現是根據國家意愿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院系調整和重點建設。經過1951-1953年院系調整,為適應國家經濟、政治需要,國家開始在高等教育系統中確定重點高校。如1954年發布的《關于重點高等學校和專家工作范圍的決議》確定了北京大學等6所院校為重點高校;而1959年發布的《關于在高等學校中指定一批重點學校的決定》明確重點建設北京大學等16所高校;1963年,又增加浙江大學等4所學校為重點高校。單位制下高等教育宏觀建設(即重點建設)的形式,對20世紀90年代“211”“985”工程的確立產生了影響。雖然“211”“985”工程身處市場經濟體制時代,但其在很大程度上實現的是與先前重點建設結構的吻合。如有學者所論,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的形成及分布格局的變化是與重點大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步的。重點大學制度的實行以及在重點大學制度創新基礎之上開展的“211工程”大學和“985工程”大學建設對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優質高等教育資源分布產生了重要影響。單位制下重點建設的高等教育宏觀安排是政府指令性、計劃性的設計,沒有經過申報、評審等競爭性環節,并影響了后續“211”“985”工程的確認。隨著單位制下重點大學建設以及“211”“985”工程的推進,高等教育宏觀結構由此框定。
第二,以單位為建設對象。單位是新中國成立后很長一段時期內國家治理社會所采取的一種特殊組織形式,是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體制的基礎。李猛等人認為,單位制確立了所有社會要素所依賴的路徑,國家的行政指令、組織的科層等級、資源的封閉控制乃至人們的生活方式等,都由單位制這種主導邏輯來決定。城市內居于再分配體制中心的技術性最差的事業單位、行政單位是最典型的“單位”。對于高等教育來說,“單位”的確切內涵是指國家對高等教育進行重點建設時,以高校“單位”整體為建設對象,采用一種非競爭性、指令性、封閉性方式,選擇一批高校進行重點建設。單位的身份歸屬是高等學校在高等教育場域內地位高低的表征。在單位制格局下,高等學校的外在制度環境成為高校組織資源的主要或近乎唯一供給者,從而使得外在制度資源的輸入成為高校組織生存的關鍵因素。高等學校內部任何一個局部(如學科)想要得到發展必須以單位為依托來獲取資源。由于是以單位為整體進行“三六九等”的建設,因此高等教育系統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結構,由政府直接控制和維護,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政府嚴格維護這個系統并使之穩定不變。
(二)項目制度下高等教育資源分配的'表現及其特點
20世紀80年代以來,市場要素逐漸獲得了體制性認可。隨著市場體制的逐步確立,國家治理體制也漸次發生了變化,項目制式的國家治理體制逐漸確立在高等教育領域。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科研、人才、教學、學科等各個項目的試點、完善與強化,高等教育治理的項目制模式得以構建。如果說單位制下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主要表現在以單位為形式對高等教育的宏觀建設上,那么項目制下高等教育資源分配則表現在對高等教育的微觀建設(對高等教育科研、教學等各個方面進行幾乎是無微不至的建設)上。其分配與建設特點體現為:
第一,競爭性思維。項目制對高等教育的最大貢獻可以概括為打破僵化的單位制思維,通過激勵、競爭等市場元素來重塑高等教育治理格局。在項目制框架下,任何一種項目的實施并非以指令的方式進行資源的配置,而是以一種“強激勵”的力量引導高等學校、科研單位、企業主體、金融機構等組織圍繞政府提供的優質資源展開激烈的爭奪。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可以與不同類別的項目展開自由的互動,經過自由申報、績效評價等競爭性方式“參賽”。在競爭性制度下,高等學校內部相關制度開始發生變革。以“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這一人才項目為例,在其所規定的“按需設崗、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合同管理”和“以崗定薪、優勞優酬”的制度框架下,高校開始打破舊的思想、觀念等束縛,通過設置關鍵崗位、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改革,構建適應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人才激勵方式。
第二,以具體項目為建設對象。每一個項目都以某一具體問題為指向而非以單位整體進行資源配置與建設,例如科學研究項目、人才項目、教學項目等。任何一類旨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項目,都有一個特定的關注點、目標指向與政府傾向,既有單一學科領域或項目的建設,也包括多元的學科、項目或平臺的設置。這種資源配置方式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對于高校內部組織或成員來說,他們想獲得資源或經費支持,都可以通過項目申報的形式進行,而不再是由學校這個單位對資源進行控制與分配。它所反映出來的制度變遷是由單位制時代的總體性治理向項目制時代分散性、局部性治理的轉變,即從“整體-局部”到“局部-整體”的邏輯變遷,試圖對高等教育的各個方面以項目的形式展開“各個擊破”式的分散性建設,進而實現高等教育的宏觀意圖與整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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