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貨幣發展不斷滲入,科學技術含量與物質生產力的極大提升,人們的消費觀念已經發生了難以置信的變化,整個社會經濟在經濟自由、刺激經濟內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費型社會時代觀的熏陶下,各種各樣的新型消費方式順勢而出,預付費消費更是一呼百應,迅速鋪展而來。如今,在美容美發,洗車、健身、網絡、醫療、各種球會、商會、電信等服務領域,預付費消費已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消費模式,其在給消費者帶來優惠與方便的同時,也為消費者帶來了問題和困惑,預付費消費中存在的市場風險、道德風險與法律風險致使消費者權益的行使變得極為脆弱。
一、預付費消費的性質及消費者的法律地位
預付費消費也稱提前消費,指消費者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向經營者預先交付一定的費用,從經營者處獲取會員卡(內部成員卡),并依會員(內部成員)資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務的一種新型消費方式。
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卻每次交付現金的麻煩,又能得到價格上的優惠,而經營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額資金,能較快回籠經營成本并可長期擁有固定客戶,這種共贏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發展的最大原因。通過現有的司法實務經驗以及市場的具體情況來看,常見的預付費消費可分為三類:一為定點式消費,如美容美發店、洗車場所、網絡會所、球會等;二為定時式消費,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動,健身休閑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時間段安排健身活動,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為定額式消費,如各種商場或超市發放的購物卡,購物卡的面額價值即為消費者的消費限度。
預付費消費是眾多的新型消費方式中的一種,具有不同于其他消費方式的特征:其一,從會員(或成員,以下統一為會員)資格的取得上看,消費者欲取得預付費消費中的權利須以會員資格的取得為標準,而會員資格是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直接產生的,不需要媒介機構如銀行、證券機構等,會員資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慮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一些特殊的行業,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發展需求,可基于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考慮是否給予消費者會員資格,如網絡會所對未成年兒童的合理限制;其二,從消費者權利實現的限度來看,預付費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并不是一次全部獲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權的性質;其三,預付費消費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消費者與經營者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方可進入預付費消費的實質性階段;其四,預付費消費具有單方風險性,經營者集中獲取了權利而分散地承擔義務,處于極為優勢的地位,而消費者是以分散的方式獲得權利,存在著很多不穩定的因素。[1]
預付費消費是在服務行業中產生的一種消費,消費者作為客戶,為特定的服務目的而向經營者支付一定的金錢,購買經營者的商品、勞務,經營者則向消費者出售自己的商品項目,兩者之間的這種關系已構成服務消費合同,在這層意義上,雙方是一種相互平等地支付對價并相應獲取權利的契約關系。另外,預付費消費是一種預付款合同,亦可稱為非即時履行格式合同,由于此種消費的先交費后消費的特征,決定了經營者不可能一次性履行完其所有的義務,而是根據行業的具體情況按次或按期履行。嚴格意義上講,預付費消費是一種單方非即時履行合同,消費者作為其中的一方提前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在與經營者的對抗中處于明顯不利,兩者之間存在著地位的懸殊。同時,預付費消費亦是一種格式合同,其合同條款和內容通常表現和記載在會員卡中。會員卡是由經營者單方預先創設并重復使用的,是經營者為了吸引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而以優惠條件發放會員卡的方式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通常會做出一些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對方的規定。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經營者會與消費者單獨訂立一個格式合同或載有格式條款的合同,而不是以會員卡的形式出現。此外,從經濟學意義上講,預付費消費是一種不完全合同,是在交易市場中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合同雙方在將來各種狀態下的權利義務不可能完全規定在雙方協議中的合同。市場信息是瞬息萬變的,尤其是在權利享受還未確定的期待交易中,消費者被先天性地套上弱勢的標牌,故而,經營者往往憑借自身的優勢凌駕于消費者之上,消費者信息的貧乏與權利意識的淡薄也使得消費者疲于自嘆: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在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應該是清晰的,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中的消費者,享受《消法》賦予的各種權利,承擔其基本義務。然而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模式,消費者在其中的法律地位亦有特殊之處,基于以上對預付費消費性質的分析,首先,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是服務消費合同中的買受人,消費者以金錢作價的方式(這也是消費者在服務消費合同中最為重要的義務)換取經營者相應的給付行為,通常情況下消費者的這種行為可視為債務人的行為,然而,消費者在預付費中卻實施了先予行為,從而具有了債權人的某些權利和地位,即請求經營者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其次,消費者是格式合同中的被提供方,提前交納費用而分段地享受權利,承擔著權利落空的風險,不但如此,作為格式合同的被提供方還被限制了作為一般消費者應有的基本權利,而不知不覺成為經營者通過格式合同制定霸王條款欺壓的對象。[2]
二、消費者在預付費消費中的權利困境及其原因之探析
預付費消費興起的同時也給消費者帶來了困惑,消費者基于信賴利益而預先履行自己之義務,而這種信賴利益又完全被經營者所掌控,由此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單方風險。根據調查,經營者收取消費者價款后消失的案件發生率極高,此類案例對消費者的損失最大的也最難以維權。甘肅省消費者協會于2008年4月16日至5月7日期間,以問卷調查和網上調查結合的形式開展的預付費消費調查活動的結果顯示:有75.3%的消費者使用過消費卡進行消費,但使用的滿意率僅為15.4%,其中最不滿意的集中在美容美發、電信業務、網絡等行業領域。筆者認為,消費者權利在預付費消費中遭受扼殺或限制的主要表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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