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本輪司法改革進程中, 急需在頂層構建中對書記員進行重新定位, 以決定書記員制度的消亡與重塑。消亡, 意味著我國法院組織架構將走上一條切斷歷史傳承, 且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不同的道路;重塑, 意味著我國法院組織架構中將出現一個重要的新系統。但無論未來書記員制度何去何從, 改革主導權均不應滑落到中基層法院層面。因此現階段需要在原有書記員管理機制下開展矯正工作, 一方面滿足中基層法院實際需求, 另一方面避免出現中基層法院倒逼改革方向。
關鍵詞:書記員制度改革; 法院書記員; 審判團隊建設;
第三輪司法改革構建了“一審一書一助”或“1+N”模式, 但書記員的管理仍處于空白狀態。學術界有觀點認為, 書記員制度變革成為書記官制度, 能夠確定司法輔助職業獨立的法律地位, 而且有助于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 應當成為大陸書記員制度的改革方向。[1]而《人民法院組織法》 (修訂草案) 中, 僅在第53條規定書記員辦理法庭審理記錄等審輔事務, 但同時在第27條中規定社會力量可以參與審輔事務, 這種架構模式勢必加快書記員職能外包的趨勢。如中山第一法院依靠將審判輔助事務全方位外包, 在不設書記員的情況下, 形成30多個專業審判團隊。[2]司法實踐的這種探索與訴訟法層面的相關規定[3]之間存在沖突, 急需學術界對書記員制度進行定位。
筆者認為, 為使書記員制度有效運轉, 研究書記員制度, 必須兼顧理論和實務兩個層面, 在保障中基層法院審判運行機制實際需求的基礎上, 構建新型書記員管理體制。
一、庭審記錄權的理論架構雛形
對書記員制度進行定位, 需要追根溯源。在古代社會, 書記員的存在是人們為了記載案件的需要。因為國王口頭裁判 (聲音是瞬息即逝的) 不具有公證力, 只有將審理的過程記錄下來, 才能便于公眾判斷裁判公證與否。[4]但在重視程度不足的情況下, 書記員制度出現了誕生時先天不足, 成長時后天不良。先天不足, 是指在書記員制度誕生之初, 就出現了錯位。當時書記員的角色相當于審判員的跟班, 書記員和審判員不僅是徒弟與師傅的關系, 還類似于士兵與長官的關系, 書記員與審判員是一種特殊的等級關系。[5]后天不良, 是指法院在慣力作用下, 形成“審書合一, 混合模式”。審判助理剛參加工作, 一般都要在書記員崗位過渡兩年左右, 然后再順理成章地過渡為助理審判員或審判員, 這種模式一直是我國司法機關培養法官的慣用的模式。[6]學術界對書記員制度的異議主要集中在這種制度導致書記員群體不穩定、違反審書分離原則等方面, 卻少有涉及書記員在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中的核心定位:審判記錄權。
目前審判記錄權并未形成完整的體系, 但已有相關研究。有觀點認為:“現行的司法人事制度安排無疑忽視了在庭審過程中, 是形成一種相對獨立的內部制約力量以實現對法官庭審活動的制約。”[7]同時有觀點認為:“書記員在法院審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僅是因為作為裁判者的法官本身不能判斷其所適用的程序的正確性, 而且, 因為證人證言對法官形成心證 (判斷) 所起的巨大作用。”[8]另有觀點認為:“書記員工作并不是單純事務性的工作。記錄、整理卷宗、證據保管等工作, 都直接與被告人是否犯罪, 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有著密切的聯系。”[9]
筆者認為, 我國書記員擁有兩種相互獨立的核心職能:審判服務職能與審判記錄職能。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審判記錄職能是審判服務職能的組成部分, 需依托法官行使。但早在1939年《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規定中, 書記員接受書記體系的書記長和審判體系的法官的雙重領導, 體現出兩種職能的區別。[10]雖然當時僅構建出審判記錄權雛形, 但雛形在三大訴訟法中, 均以規定書記員審判過程中職責得以繼續體現。本輪司改中, 地方法院推進人員分類管理時同樣保留了這種雛形, 表現為法官助理履行工作職責必須依賴于法官, 書記員履行工作職責可以獨立于法官。[11]
但目前書記員的審判記錄權雛形受到極大挑戰, 這種挑戰起源于長期以來我國書記員體制改革沒有具體的規劃、缺乏系統性。我國司法改革在最初并沒有提出特定的規劃或方案, 司法機關以自下而上、各自為政、“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推進。實際上是一種“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的方略。[12]可以說法院組織的頂層設計上預留了審判記錄權的“制度冗余”, 但目前的改革中, 這種“制度冗余”因同樣的“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方略, 正在不斷虛化。
二、當前形勢與管理體制下書記員制度的現狀
書記員制度虛化的原因是中基層法院為提升審判效率所推行的書記員職責外包化。換言之, 原有的書記員制度已經在反向制約中基層法院審判效率。因此任何上層架構在解決該問題之前, 所做的研究改革難以得到實務層面的響應。
下文將以中國西南地區書記員管理超前的G法院為例進行分析。該法院書記員 (均為聘用制) 工作強度、待遇、人員素質、流失比例等指標突出, 具有相當的研究價值。該法院基本情況如下。
人員組成方面:目前該法院審判一線書記員共83人, 全部通過司法考試, 其中:女性70人, 男性13人;自考本科2人, 本科56人, 碩士25人;任職兩年以內68人, 3-5年9人。
薪酬待遇方面:該法院書記員試用期轉正后平均年收入約105, 000元, 該地區2016年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61, 330元。
案件量方面:2016年該法院共受理案件24610件 (含舊存) , 法官63名, 人均結案298.19件。平均估算, 2016年該法院民事簡案書記員處理案件327.5件, 繁案書記員處理案件230件。
審輔事務外包方面:該法院自2014年6月開始推行審輔事務外包。其中速錄組庭審記錄量為:2016年下半年2285件, 2017年上半年3197件;檔案裝訂組承擔了所有卷宗的裝訂工作。
綜上, 在薪酬遠高于平均水平且審輔事務大幅剝離的情況下, 該法院書記員依然呈現男女比例、資深人員與新手比例失衡。為全面展現書記員現狀, 通過問卷調查[13]的方式得出以下結論。
(一) 書記員工作出現內容簡單化和常態高壓化
1. 目前和預期工作內容均以簡單重復型為主。
(1) 目前書記員簡單重復工作占比大, 且對審判一線了解程度越低, 認為書記員工作難度就越低; (2) 審判單元間書記員工作難度分化, 以簡單工作為主和以專業工作為主的兩種形態同時存在且均占比不低。
2. 現行機制下工作壓力較大且分布嚴重不均衡。
以正常人平均工作量100%為標準, 書記員感受的工作壓力較高, 且書記員間的工作壓力嚴重不均衡。根據統計結果, 均有超過40%的人員認為書記員合理的年辦案量為200件。參照該法院繁簡分流機制, 得出20%的浮動比例, 即簡案書記員200-240件, 繁案書記員160-200件。
(二) 書記員的工作收獲隨時間推移呈下降趨勢
職業成長期短導致個人發展空間小。調查認為, 個人最佳發展期與發展瓶頸期高度一致, 可以推斷出書記員認為工作中不能掌控新的知識技能時, 沒有其他提升空間, 發展進入“瓶頸期”。各方對書記員瓶頸期和職業的看法相互矛盾, 70%的書記員對職業生涯持有正面態度, 70%的'書記員認為職業規劃應定位鍛煉。筆者認為這反映出高待遇無法彌補發展空間小帶來的負面看法。
(三) 法院難以將待遇提升到大部分書記員滿意
筆者判斷薪酬體系的效果時, 引入工作回報率及收入對比率兩項數據綜合分析。工作回報率方面, 假設勞動均獲得對應薪酬時工作回報率為100%。根據統計, 52%的書記員認為工作回報率不合理 (回報率70%以下) 。收入對比率方面, 假設與同等條件同齡人平均工資為100%。根據統計, 30%的書記員中認為其薪酬僅為平均工資的66%或更低, 11%的書記員認為其薪酬遠高于平均工資。其他基層法院的情況更為嚴峻:“試用期內薪資標準按照某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試用期滿合格后, 每人月工資1270元, 除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外, 到手現金收入也就1000元[14]。”上述論證表明, 高壓力和高收入、低壓力和低收入均無法讓書記員滿意, 在法院承受的范圍內單純提升薪酬不能解決人員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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