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影響我們整個社會進步的,我以為最大的是兩個方面。一是社會的誠信,一是政府的公信力。這兩個方面解決好了,我們社會就會大大向前邁進一步。
——溫家寶
楊秋菊
誠信是一個亙古恒新的話題,作為人們政治生活、社會活動與經濟交往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行為準則,它是一個社會正常運行的重要基礎。然而,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由于多種原因,政府失信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在2007年和2010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溫家寶總理兩次提出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2011年2月,溫家寶接受中國政府網和新華網聯合專訪,同海內外網友進行在線交流時表示:“現在影響我們整個社會進步的,我以為最大的是兩個方面。一是社會的誠信,一是政府的公信力。這兩個方面解決好了,我們社會就會大大向前邁進一步。”由此可以看出,政務誠信研究是一個具有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的問題。本文試圖從政府為什么要講誠信,為什么會出現政府失信,以及如何使政府更誠信等三個方面做一番思考。
政府為什么要講誠信呢?
我們先來看看中國儒、道、法的先賢是如何看待政務誠信的。《論語》有一番精彩的闡述: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日:“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日:“去兵”。子貢日:“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日:“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在孔子看來,沒有民眾對統治者的信任,再多的糧食和軍備都阻擋不了統治者垮臺的命運。統治者與人民的信任關系,是政治凝聚力形成的前提和關鍵,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了某一政權的創立、鞏固和發展。老子日:“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貴言。”意思是說,統治者誠信不足,下面的老百姓才不會信任他們,君主們應該深思熟慮啊,要慎重自己的言語,不要輕易發號施令。在戰國時期政治家商鞅看來,只有做到賞罰有信,才能樹立法的權威,君主的威信也才能建立。為了樹立法律的信用,推行變法,商鞅還留下了“南門立信”的美談。1400多年后,北宋政治家、文學家王安石在推行變法時賦詩一首贊嘆商鞅:“自古驅民在信誠,一言為重百金輕。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西方的政務誠信思想源于契約論。契約論在漫長的演變過程中,逐漸容納了政府契約和社會契約兩種觀念。政府契約認為政府和公眾之間簽訂了契約,政府如果違背了維護法律和白由的承諾,公眾就可以聯合起來推翻它。社會契約則假想人類曾經存在一個自然狀態,由于自然狀態中存在種種不便,甚至處于“人與人之間的戰爭狀態”,為了更安全地生活,平等享有自然權利的個人讓渡出自己權利的一部分,簽訂社會契約,組成了政治共同體或國家。(論文范文 )洛克認為,這一契約是一個個人和個人之間的契約。政治共同體組成后,人們就把立法和執行的工作委托給一些人,他們組成了政府。如果受托人的工作不能讓作為整體的人民感到滿意,他們就有可能被解雇,南他人取而代之。由此可見,從發生學意義上來說,政府是人們之間締約后委托授權的產物。洛克是委托政府觀念的首倡者,比起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政府契約觀念來,委托的契約觀念對政府更為不利。委托的關系決定了公眾與政府不是同一層次上的二元主體,他們是權力所有者與權力具體行使者的關系。而政府契約的觀念將政府視為與共同體平起平坐的獨立一方,在洛克看來,這對政府過于有利。委托的觀念不僅為洛克的理論所采用,而且也為以后的西方議會實踐所采用。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看到,無論從樹立威信維護統治的角度,還是從契約內生價值的角度,政府要講誠信都被先賢們一致認可。當歷史的車輪駛入21世紀,全球化成為浩浩蕩蕩的.歷史洪流,遵守規則,信守承諾,融人世界成為我們的選擇。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政務誠信再次成為關注的熱點。
政務誠信作為規則誠信、裁判誠信,它是實現社會公平公正的根本保障。沒有政務誠信,投資者對未來不能形成穩定預期,投資熱情減退,經濟交往成本增加,發展活力受到阻礙;沒有政務誠信,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公共政策不能有效執行;沒有政務誠信,七行下效,整個社會機會主義、極端功利主義盛行,社會風氣極度敗壞;沒有政務誠信,規則被視為兒戲,弱肉強食,贏者通吃,人們喪失基本的是非對錯判斷標準,公平不在,正義遠離,政治統治岌岌可危。由此可見,政府誠信確實是事關政權長治久安的大問題。
既然政務誠信和政權生死息息相關,為什么還會出現政府失信呢?細細探究,這里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共權力的特點。二是人性的弱點。公共權力是公眾委托給政府行使的,目的是希望政府保障他們的利益。但作為一種以暴力作為后盾的力量,公共權力本身具有強制性、壓迫性的特點。它所產生的命令服從關系可能會激發人性中自大、驕橫、目空一切、不可一世的弱點,白利的欲望可能會無限膨脹,特別是當這種權力暢通無阻的時候。掌握權力的人在權力的光環中,可能迷失自己,忘記當初掌權的初衷,背離為公眾服務的承諾,將公共權力異化成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手段。這樣的政府失信,在任何一個國家都存在。
但為什么有些國家的政府失信程度要更嚴重些呢?這就要分析特殊原因。民主國家雖存在政府失信,但在這些國家,政府失信并不是一種普遍現象,究其原因,還在于這些國家公共權力的行使有憲法和法律作為邊界,法律高于權力成為比較普遍的信仰,作為權力委托人的公眾并非原子化的個人,而是有組織的公民,獨立的媒體作為社會的公器,能夠有效彌補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公共權力不是在封閉的環境中運行,公民社會能夠成為制約政府失信的強大力量,對于不能讓委托人滿意的代理人,委托人可以將他更換掉。基于以卜分析,我們可以得出政府失信的特殊原因:一是國家的法制環境。一個國家的法律是善法還是惡法,是法治還是人治,是權大還是法大。二是公民社會的成熟程度。作為權力委托人的公眾能否有效制衡政府,確保代理人全心全意為為己服務。如果法律并非良好且不能有效執行,公民社會組織松散,政府失信就會特別嚴重。
具體到我國,探究政務誠信面臨危機的原因,我們認為最根本的還在于,市場化的改革是利益分化和利益格局調整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不自覺地變成了一個利益主體,它在行使公共權力、謀取公共利益的同時,也存在與民爭利的行為。當政府不誠信行為能換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官員不誠信能換取升遷時,不誠信行為就成為必然選擇。而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政府這種不誠信行為往往能夠實現、當政府白利心理開始膨脹,如果此時能給予有效約束的話,政府失信的現象也不至于相當嚴重。然而,正是南于監督約束機制運轉無力,才導致了政務誠信的缺失。具體而言,從自律機制看,傳統的官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在新的歷史時期面臨嚴峻挑戰,約束官員的失信行為僅僅依靠道德說教已明顯力不從心。從他律機制看,政治體制改革一直未能到位,政府仍擁有很大的權力,公權范圍過大,這種全能政府干了許多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政府管得越多,權力謀私利的機會越多,政府失信的可能性就越大。對官員評價機制不完善,官員只對上負責,而不必對公眾負責,為追求政績,不時出現數字出官、政績工程等現象。具體行政行為上,暗箱行政仍然存在,有些地方政府仍然把公眾排除在政府決策之外,把行政過程神秘化,大大小小的政府信息仍是政府動用了大量國家資源加以嚴密監視和保護的“國家機密”,政務公開推行起來困難重重。監督制約方面,目前,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還存在不少缺陷,規定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致使監督乏力,流于形式;司法獨立難,我國法院、檢察院的財權、人權、物權都受同級政府的約束,影響了其監督制約功能的發揮;社會監督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導致監督效力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但是,我們必須承認,我國政務誠信的狀況較過去有了很大進步。而進步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們意識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是治理國家的最根本的手段,并開始付諸實踐。我們意識到,只有公開透明,才能更好地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更好地接受委托人的監督。互聯網的出現,客觀上幫助公眾突破了傳統單一信息源的限制,比過去更容易獲得政府公共權力運行的相關信息,更容易監督政府行為,助推了政務誠信的實現。
如何使政府更誠信呢?簡單地說,就是要繼續在我們已經走的路上走下去,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改革權力過于集中的政治制度,還權于民,建立法治國家。讓政府變得更加開放透明,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接受更多的監督。具體而言,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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