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研院所是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所擁有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的范疇。文章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兩個辦法”為指導,嘗試為科研院所構建了一個“三級資產管理體制”,從而實現對科研院所的資產管理手段與管理模式進行創新。以期能為我國科研院所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保障資產安全完整、節約公共資源做出貢獻。
關鍵詞:科研院所;資產管理;模式構建
一、引言
所謂管理體制,是指國家機關、科研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的機構設置與管理權限劃分的制度,囊括了組織內部的機構設置、隸屬關系、決策方式、管理權限分配、資產管理、績效監督、監督機制等制度。其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對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在中央與地方之間,以及在各級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的制度。科研院所是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所擁有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的范疇。理順科研院所資產管理體制,建立科學合理的資產管理模式,是提高科研單位資產使用效率、保障資產安全完整、節約公共資源的根本保證。
二、科研院所“三級資產管理體制”的結構
以財政部發布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為指導,筆者為我國科研院所設計了一個“三級資產管理體制”,即由一級資產管理部門、二級資產管理部門以及將部門落實到個人使用或管理的三級資產管理部門共同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科研單位資產管理體系,該體系同時囊括了資產管理是宏觀方面與微觀方面。其中,財政部及各級地方的財政廳、財政局等國家的各級財政部門為一級資產管理部門,它們為資產宏觀管理部門;資產所在的各科研院所為二級資產管理部門;各科研院所內部負責資產管理或者資產使用的部門或個人為三級資產管理部門,為資產微觀管理部門。
(一)一級資產管理部門
財政部及各級地方的財政廳、財政局等財政部門作為政府負責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包括科研院所在內的各行政事業單位所擁有的國有資產進行宏觀管理,是科研單位資產管理的一級部門。根據“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預算”的體制,按照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當前我國政府的財政可分為“兩層五級”,即中央與地方兩個層面,地方又劃分為省、市、縣、鄉四個級次,連同中央共五級。在管理層級上,由上一級財政部門來對本級財政部門進行監管與指導,其對資產管理的主要職責集中在政策法規的頒布與實施等宏觀層面。
(二)二級資產管理部門
各科研院所為二級資產管理部門。作為資產管理的主體,各科研院所對其擁有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的管理與監督,如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應對其所擁有的CTD(溫鹽深儀)、ADCP(聲學多普勒流速剖面儀)等儀器設備的采購、使用一級處置等各個環節進行管理與監督,在保障資產安全完整的同時,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三)三級資產管理部門
各科研院所內部負責資產管理或者資產使用的部門或個人為三級資產管理部門,為資產微觀管理部門。科研院所為了實現培育高素質人才、推動科技進步、加快技術創新等目的,必須對單位內部進行合理的機構設置與人員安排,一般是通過設立不同的職能部門來實現,由不同的職能部門來具體負責科研院所的各種事務。科研院所為保障各職能部門的正常運作,將會為其配備其所需辦公用品、精密儀器、機器設備等各項不同類別的資產。各職能部門應對資產合理使用,并對資產的使用狀況實施管理與監督。每個職能部門在對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時,均應根據各項資產的特點,將資產管理責任到人,使用與保管均責任到人。同時,由于各職能部門可能由于科研任務的繁重或其他原因疏于對資產的管理,因此各科研院所還應設立一個專門的資產管理部門,由其專門負責對本單位各部門的資產管理活動的監管與指導,從而為資產的安全完整與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提供保證。
(四)受托管理部門
除了設立“三級”資產管理體制之外,還有必要實行委托管理制,即各級財政部門在明確自身職責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其所負責監管的科研院所資產的具體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秉承成本效益原則、就近原則、效率原則將一部分資產管理具體工作委托給其他部門,由其他部門具體負責對科研院所資產的監督與管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也對委托管理制做出了相關規定。需要指出的是,為充分調動各級財政部門、各資產受托管理部門及各科研院所資產管理的積極性,必須對三者在資產管理方面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這也是委托管理制得以順利實施的一個必要前提。
三、科研院所“三級資產管理體制”的建設
(一)一級資產管理部門的資產管理制度建設
作為科研院所資產管理的宏觀管理部門,財政部及各級地方的財政廳、財政局等財政部門等一級資產管理部門,在整個科研院所“三級資產管理體系”中是最高級次的管理部門。因此,必須做好國家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包括對科研院所資產管理制度在內的我國有關財政法規制度由財政部負責制定與頒布。財政部作為財政法規制度的主管部門,在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時應強化宏觀層面的把握,即能夠根據國家整體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結合科研院所的特點,為科研院所制定、頒布包括資產取得、資產配置、資產保管、資產管理、資產核查、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等在內的一系列較為全面的資產管理的制度;同時,為增強資產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財政部應及時出臺實施辦法,對具體操作程序、注意事項以及實施主體進行明確的規定。當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為包括科研院所在內的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搭建了框架,在此基礎上,財政部應以科研院所國有資產的取得、配置、使用、保管、管理等日常資產管理事項與國有資產核查、資產評估、出具統計報告、資產報廢處置程序等特殊資產管理事項為研究對象,細化各個環節的管理,并及時制定出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需要指出的是,科研單位資產管理是一個十分繁雜的工程,以儀器設備的取得為例,就包括單位采購取得、政府劃撥、個人無償捐贈、與企業共同使用、租賃其他單位等形式,每種不同的形式會計處理方法均有所不同。因此,財政部在為科研院所制定相關管理措施時,可以會同教育部、農業部、科技部、中科院等部門,結合科研院所自身資產的特定,制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的資產管理措施,從而將科研單位資產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全面規范科研院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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