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人的創造物,法與人性之間就必然地具有這樣那樣的聯系,簡直就是人性發展的產物。法學中的價值研究必須將人性與法的價值聯系起來。因為,“一切科學對于人性總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聯系,任何學科不論似乎與人性離得多遠,它們總是會通過這樣或那樣的途徑回到人性。”
人性問題是人類關于自身認識上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在時間不斷流逝的長河中,在人類生活的千變萬化后面,傳統哲學家們總是希望發現經久不變的人本性,曾提出了各種各樣而又相互歧異的定義。”具體地說,在西方,人性問題上最大的爭議是人性的理性與非理性的問題,即究竟人是理性的或是非理性的;在中國,人性問題上最大的爭議是人性的善與惡的問題,即究竟人性是善良的或是邪惡的;馬克思主義主要從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精神屬性三個方面揭示了人性的內涵.在人性上的不同認識往往會導致不同法律學說的產生與形成。換句話說,不同的法學學術主張可能是導源于不同的人性認識的。這些學說具有或多或少的科學性,為了全面探討法的價值的人性依據,有必要對這些主要的人性理論進行評說,并肯定其中科學的部分。要探討法的價值問題,就必須關注從人性角度進行的法的價值詮釋,并應力爭對法的價值與人性之間的基本關系作出科學的結論。法與人性的關系問題,法與人性的關系問題一直為許多學者所關注。中國古代的荀況、古希臘的柏拉圖都是將法與人性聯系起來的思想家、哲學家和法學家。荀況在《荀子。性惡》中提出,法是以人性惡作為其產生的基礎的。他說,“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于爭奪,合于犯分亂理而歸于暴。故必將有師法之化……”“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是以為之起禮義、制法度,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性情而導之也。”柏拉圖在其《法律篇》中指出:“人類必須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像最野蠻的獸類一樣。……人類的本性將永遠傾向于貪婪與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樂而無任何理性,人們會先考慮這些,然后才考慮到公正和善德。這樣,人們的心靈是一片黑暗,他們的所作所為,最后使他們本人和整個國家充滿了罪行。如果有人根據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陽光指導自己的行動,他們就用不著法律來支配自己;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識更有力量,理性不應該受任何東西的束縛,它應該是萬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實,而且本質上是自由的話。但是,現在找不到這樣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們必須作第二種最佳的選擇,這就是法律和秩序。”
(一)法的價值的人性基礎
1.理性與非理性的統一是法的價值的人性基礎
也許是由于理性問題本身就過分艱澀,也許是由于理性在歷史上被在多重意義上廣泛使用,以至于現代的人們難以清楚地把握,現代的著作對于理性的講解與描述,頗多參差,以致使人莫衷一是。理性被作為人的本性探討的時候,情況更為復雜。有的學者認為,在人性學說中,理性觀是與經驗觀相對應的。其實,情況并非如此。與理性相對應的,可能是感性或經驗,這是從認識論角度提出的;也可能是愚昧和迷信,這是針對神學而提出的。有的學者,往往不區分在不同意義上使用的理性,而將其混用。其實,這二者間有著聯系,也有著差別。在論述有關問題時,要徹底區別開來是不現實的,作者本人也無法作到。但根據筆者的體悟,在人性問題上,將與理性相對立的觀念稱為“感性或經驗”或者“愚昧與迷信”都有不妥之處。似應稱之為“非理性”。(1)人性的理性性質與法的價值
人性是理性的,這一觀點在西方源遠流長。柏拉圖將人性分為三個部分,即理性、志氣、欲望。其中以理性為最高。因為,如果志氣獲得理性的支配,志氣便表現為勇敢;如果欲望獲得理性的支配,欲望便表現為節制;如果志氣、如果都獲得理性的支配,人便獲得正義的德性。進而認為,人的理性處于了支配地位,善就占有優勢,法律就用不著。否則,就必須讓人們服從外在的權威-法律。法的作用就是禁止人們放縱欲望,使那些不能按照理性行動的人能夠約束自己,以維護個人正義的品德。亞里士多德認為,“人的功能,決不僅是生命,因為甚至植物也有生命,我們所求解的,乃是人特有的功能。因此,生長養育的生命,不能算做人的特殊功能。其次,有所謂感覺生命,也不能算做人的特殊功能,因為甚至馬、牛及一切動物也都具有。人的特殊功能是根據理性原則而具有理性的生活。”亞里士多德還把人的理性與法聯系起來,說,“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斯多葛學派將人的理性自然化,將人的理性等同于自然。而至高無上的法就是自然法。奧古斯丁、阿奎那等學者提出了宗教理性。奧古斯丁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柏拉圖的人性學說,認為沒有理性的人,就需要依靠外在的命令包括法來控制其欲望。法的目的和作用就是用來控制那些沒有理性的人的各種欲望。阿奎那將法定義為,“法律不是別的,而是一種由管理社會的人所公布的、以共同福利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在他對法的分類中,永恒法來自神的理性;自然法是理性動物-人對永恒法的參與,體現著永恒法與理性動物的關系;人法是根據永恒法制定的,反映著人類理性,等等。在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中,“在法國為行將到來的革命啟發過人們的頭腦的那些偉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們不承認任何外界的權威,不管這些權威是怎么樣的。宗教、自然觀、社會、國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無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須在理性的法庭面前為自己的存在作辯護或者放棄存在的權利。”近代理性主義哲學的開創者笛卡爾就認為,理性是人的天賦,人與禽獸的差異就在于人具有理性的稟賦。其后,理性主義經過康德、黑格爾發展到極致。在理性被作為一個哲學旗幟使用的時候,“法學是哲學的一個部門”,法也當然被置于理性的陽光下,受到新的審視……
理性是人所獨有的,與其他任何生命體的根本區別之所在。沒有理性,人類就不可能認識到自身對于法這種社會規范的需求,也不可能自主地創設或者運用法來約束自我、規范自我、制止惡行。正是由于人有了理性,才可能有自知之明。法是理性的產物,而不是人類非理性的結果。
(2)人性的非理性性質與法的價值
人性未必都是理性的。亞里士多德在肯定人的理性的同時,也肯定了人的非理性。認為人性包含著理性與非理性兩個方面。中世紀的神學法學,雖然肯定了神的理性和一定程度的人的理性,但由于其把神強調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把神的理性置于了人的理性之上,實際上是使理性被踐踏,使非理性的神性占了上風。面對理性主義的興起,非理性的經驗主義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培根、休謨都懷疑和貶低理性的意義,強調情感與直覺等非理性的作用。現代非理性主義哲學思潮得到了相當大的發展,認為,作為主體的人是個別的、不可重復的,人的非理性成分,諸如意志、情緒、直覺、本能被特別強調,并認為人的非理性因素對于人具有決定的作用。既然人是非理性的,法當然是人的非理性的產物。法與人性的這種關系也就成為與理性論相對應的主張。其實,人類法的產生,不僅是因為人擁有理性,甚至也是因為人具有非理性。人的非理性在法的產生上,也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一,人的理性的發展是以一定的非理性存在作為認識基礎的。人類認識法與運用法的過程,都離不開人類的非理性的作用。盡管這種作用或許是好的或許是不好的。但沒有非理性的存在,法的產生是不可能的。第二,人的非理性也是法產生與存在的根據。人類有非理性的存在,就需要用代表理性的法,來規范人類的行為,防止和制裁非理性行為,預防和減少非理性給人類帶來的危害。
人是理性的動物,人具有理性,也具有非理性。而且這兩個方面,一般地說,都是并存的。理性與非理性不是有或者無的差別,而只是一個主次的差別而已。亞里士多德關于人性中理性與非理性的觀點是很有見地的。沒有理性或者沒有非理性,法都不可能產生。法的價值也因為人的理性與非理性并存而被確立了下來。在法產生以后,人類對于法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過理性或非理性的方式進行和持續的。對于法的價值的理解,對于具有法的專業知識的學者和法律工作者來說,主要是理性的。而對于法盲或者半法盲來說,主要是非理性的。即使是法學家或者法律家,他們對待法的價值的理解與追求,也很難全是理性的態度和理性的方法。非理性依然會在一定層面和一定程度上發揮其作用。理性與非理性的統一,構成了法的價值的人性基礎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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