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討論了城市制度的本質、結構、功能及我國城市的發展模式,提出城市制度不完善是我國城市發展滯后的重要原因;建構與轉換城市制度是城市發展進入自覺階段的根本標志。我國城市要實現跨越式發展,應以制度創新為先導。
[關鍵詞] 城市制度;跨越式發展;制度先導
一、城市制度:城市發展的實踐呼喚
我國城市發展水平嚴重滯后于經濟增長率,加快城市化與城市現代化對我國拓展發展空間,提升發展層次、綜合實力及國際形象都具有重要意義。加快城市化與城市現代化,已成為我國各地區的重要發展戰略。
城市作為要素眾多的復雜系統,人口、環境、資源、產業、管理等諸多方面是以什么為基礎整合,形成良性的城市運行系統?推動發展城市是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在實踐中應該以什么為核心推動城市的發展?如何保證城市發展目的與手段的協調、合理化?對我國而言,在全球化背景下,歷史文化傳統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國需要同步推進城市化與城市現代化,而城市化與城市現代化又是城市發展的兩個階段,那么我們如何協調城市化與城市現代化的關系,如何實現城市發展的良性跨越?
這些問題不解決,城市發展目標將是盲目的,城市發展戰略將是低效的,城市發展過程將是無序的。從我國城市發展實踐看,也確實暴露出不少問題。比如,有的地方不注重城市工業的發展、改造、升級,忽視傳統產業與現代產業間的互為基礎、互相支撐,將城市發展簡單等同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環境改造和城市第三產業的發展;有的地區用變更戶口,將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方法快速提高人口的城市化率;有的地方用變更行區劃,將城市周邊鄉鎮劃為城區的方法提高其城市化水平;有的地方不能處理好城市發展中府與市場的關系,將城市發展等同于單純的領導決策、府行為;有的地方脫離本地實際,對發達城市發展中暴露出的問題缺少反思,盲目照搬較發達城市的發展模式。諸多實踐問題進一步說明,科學認識是科學實踐的先導,對城市本質、城市化與城市現代化本質的深刻認識是正確推動城市發展必不可少的前提。
筆者認為,我國城市發展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都與城市研究中“制度視角”的缺失有關;城市制度是整合城市諸多要素的核心,城市有序發展的基礎,也是城市的重要本質;能否以制度創新為動力推動社會發展是衡量社會發展自覺程度的重要標準,自覺推動城市制度轉換是城市發展進入自覺階段的根本標志;反思城市制度,借助系統方法和哲學思維全面、深刻地把握城市本質,是推動我國城市良性、快速發展的迫切需要與重要前提。
二 交往規則:城市制度的本質
人們往往把城市化等同于城市人口的相對增加,城市建成區面積的不斷擴大,或城市相對經濟總量的不斷增長。人口、城區、經濟總量無疑是城市化的重要基礎和城市化水平的重要標志,但人口、城區與經濟總量只是城市的外延與現象。城市作為一個或地區的治或經濟、文化中心,作為多樣生產關系、社會關系的聚集地,代表著一種生活和生存方式,它的基礎是一種制度和規則。城市發展史也就是城市制度文明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作用的辯證發展史,是人與人、人與自然交往方式和規則的轉換史,及城市制度的轉換史。城市制度是城市的深層內涵與本質。
城市化與城市現代化是近代以來西方城市發展的兩個階段。工業革命至二次大戰,是西方發達的城市化階段。二次大戰后,隨著失業救助制度、社會福利制度的啟動,西方發達在經歷了一百多年的“充分城市化”以后,開始向城市現代化轉換。發達產業結構的調整過程,第三產業在經濟總量中比重逐漸上升的過程,市場經濟的成熟過程,也就是其城市現代化逐步深化與成熟的過程。人們往往用基礎設施完善程度、新興產業的比重大小、社會公共事業的發達程度等作為城市現代化的指標,這無疑是正確的。但不應忽視的是,以上諸方面的進步都離不開完善、規范的城市制度的支撐。從本質上看,發達城市現代化成熟的重要標志是形成了較完善、合理的城市制度,即完善的市場體制、合理的民主機制與開放、平等的市民交往習俗的統一。城市制度的成熟與完善是城市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西方發達并不是城市發展的終點。城市化與城市現代化一方面帶來了巨大的社會進步,另一方面也引發了諸多社會與心理問題。而解決城市發展過程中諸多問題的重要基礎是反思現有城市制度的不足,建構更加完善、合理、人性化的城市制度來引導城市發展。城市制度的進一步轉換、合理化,是城市進一步發展不可缺少的基礎、條件與保障。
所謂城市制度,是發展主體在觀念特別是行為實踐中,對城市本質、結構、功能、意義、價值等的規則性確認。首先,從一般規則論看,城市制度也就是城市交往規則,城市存在與發展的規則,城市成員在多層次交往中所形成與體現的規則,包括以上層建筑為基礎的正式制度(如有關城市準入、發展的法規)和以市民社會為基礎的非正式制度(如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相互交往,對待外來人口等的習俗、習慣)。其次,從城市存在的基礎看,城市制度是城市存在的規則支撐,城市發展的深層依據,及城市的深層本質。城市代表著一種相對獨特的生產方式、生存方式和交往方式,城市制度是新型生產、生存和交往方式的存在依據。一定意義上,城市的發展也就是多極主體多層次交往的不斷擴大、深化與合理化,而規則即城市制度的不斷合理化是城市有序發展的根本保障。離開了城市制度,城市就無以存在、無以發展。第三,從發展資源看,城市制度是城市發展的支撐性資源。城市資源是以制度資源為核心的自然資源、經濟基礎與文化傳統的統一。沒有城市制度的“調控”,也就沒有自然環境、經濟基礎、文化傳統等城市資源的合理、有序、高效整合。第四,從城市內在結構與發展動力看,城市制度是城市內在結構的靈魂,城市存在與發展的內在動力。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上層建筑—意識形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構成了城市的內在結構與動力系統,城市制度內存于這個系統的每一方面,是其正常運轉的調控中心和神經中樞,合理的城市制度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第五,從文明構成看,城市制度是城市文明的重要內容。人類交往是物質交往、精神交往與規則交往的統一,規則交往的不斷合理化構成人類的制度文明。城市作為人類交往的產物與場所,是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統一體。制度是城市的靈魂,城市制度是城市文明的高級形態,是城市精神、城市文化、城市文明的現實集中體現。第六,從發展評價標準看,城市制度是衡量城市發展水平的本質參數。城市化與城市現代化的水平,不僅體現為城市的產業類型、經濟總量、人口數量,還體現為城市管理的科學化程度,城市權力的公共化程度,城市成員日常行為的合理化程度等,而這些方面的整合也就是城市制度的發展程度,因此城市制度的合理化程度是城市發展的根本尺度。第七,從發展自覺程度看,以制度創新為動力推動城市發展是城市發展的高級階段。能否以制度創新為動力推動發展是區分“自發發展”與“自覺發展”,衡量發展自覺化程度的重要尺度。城市現代化水平最終體現為城市制度的發展水平,認識城市制度的本質,以制度創新為先導推動城市化與城市現代化,是城市發展的自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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