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是我國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運行的必要手段。下面為大家分享了行政監督學論文,一起來看看吧!
摘 要:行政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化行政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國家民主與法制的重要內容。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行政監督體系,但是其本身仍存在許多的不足,因此,了解行政監督的基本內涵,認真分析行政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對于提高行政監督的有效性、科學性,完善行政監督體制,遏制行政,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行政監督;監督意識;監督機制
在我國,隨著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出現了很多行政的現象,嚴重阻礙了我國的改革發展步伐。現階段我國正處于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時期,政府的各項工作都卓有成效,在法治政府不斷發展的同時,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也在逐漸增強,全社會對依法行政的要求越來越高。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已成為我們黨和國家政權建設的一個重要課題。適時加強對行政權的制約,有效遏制行政,是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內在要求,也是更進一步落實反腐工作的重要舉措。因此,建立一個科學有效的行政監督機制已經勢在必行;否則,行政執法的權力會被濫用,行政執法的目的將難以實現,公眾利益也必將會受到威脅。現行的行政監督還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和缺陷,需切實進行改革和完善。
一、行政監督的內涵
監督就是監察、督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監督稱為行政監督。現代行政觀念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學者古德諾在《政治與行政》一書中提出了“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現,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的著名論斷,將行政從政治中脫離出來,因此對于行政監督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方面來理解[1]。廣義上的行政監督是指享有監督權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及組織和公民個人等,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察與督促的活動[2]。狹義的行政監督就是指享有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察與督促的活動。基于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我們更傾向于從廣義上理解行政監督,因為這樣能夠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監督的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無論是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與組織或者新聞輿論媒體及公民個人,他們都是行政監督的主體,都依法享有各自的監督權力與權利。在此基礎上,通過各種監督主體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可以更好地制約行政權力,有效地懲治腐敗。
二、我國行政監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行政監督在促進政府依法辦事、提高公務員素質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3]。我國已經形成了內外部相結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監督體制,并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行政監督在實際的運作過程有很多值得我們注意和研究的問題。具體來說,行政監督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督意識淡薄,公眾參與意識差。監督意識包括監督主體積極參與監督的意識和監督對象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公眾的監督意識不強,不能夠正確行使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監督權力,他們認為行政監督就是有權力的去管無權力的,而且由于當前我國行政決策的公開透明度不夠,使得監督主體不能深刻認識到這一決策的危害性,因而不敢參與到行政監督中來,以免得罪人。作為監督主體的行政執法人員,有些執法人員思想政治素質不高,工作中不能很好地堅持原則,有的則缺乏扎實的理論知識能力素養,面對當前腐敗現象“國際化”的特點,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已經迫在眉睫。就監督對象而言,一些國家行政工作人員缺乏對監督制約的重要認識,缺少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他們認為監督并不是針對他們而言的,反感甚至厭惡他人對自己的監督,更有甚者,竟然會對監督者進行報復,使得整個行政監督的法制化方面陷入一種混亂的狀態。這些都說明了我國目前行政監督體制下的監督意識不夠強。
(二)行政監督主體分散,尚未形成有效合力。我國現行的行政監督是主體多、機構多、方式多、渠道多的多元化行政監督體制。監督主體的廣泛性是行政監督的特點,主要包括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社會組織、新聞輿論媒體以及公民個人等。這些都是行政監督的主體,但是他們都是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監督,各自分散展開工作,沒有形成高效統一的集合體,處于分散運行的狀態。而這樣的監督方式,一方面使得監督主體各自的監督能力受到限制,難以發揮監督體系的最大效用,另一方面也會造成監督成本和資源的浪費,造成分工不清的尷尬局面,最終削弱整個行政監督的整體效能,導致行政監督合力的缺乏。
(三)行政監督立法欠缺,法制化程度偏低。行政監督是一種法制監督,必須始終堅持法制化原則,而完善的`行政監督立法則是建立科學有效的行政監督機制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在行政監督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清醒地認識到,我國行政監督立法發展緩慢,行政監督法律供給不足,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監督體系。例如,對于新聞輿論監督而言,法律并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加以保障,仍舊是一個法律上的空白,導致新聞工作者經常在工作中受阻。還有就是,在一些專門性的監督中,由于法律缺少明確的監督規范和監督程序,也使得監督權的運行無從下手。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監督的效能,損害了監督工作的嚴肅性。
(四)行政監督形式單一,難以發揮整體效能。行政監督的形式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對于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而言,這三種監督應該同時存在[4]。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往往是事后追懲性監督較多,忽視了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督,只是在結果出現后給予補救,而忽視了預防的功能,這樣容易造成行政偏差和腐敗現象,導致行政監督陷入消極被動的局面。這樣一來,會使很多公務人員在心理上形成一種放松的心態,不注重事前的監督,不能積極有效地投入到行政監督中來,從而使得行政監督在長時間的僵持下往往難以形成巨大的威懾作用。
(五)行政監督機制不健全,行政公開程度低。一方面,我國現行的監督制度缺少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責任規制,使行政監督沒有達到理想的監督效果,從而也使得行政人員的道德素養沒有得到有效地提高,究其原因就是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構,才使一些官員濫用手中權力有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監督制度中有效地制約公權力的輿論監督機制還很匱乏。媒體監督仍然是我國行政監督中的一個薄弱環節,《新聞法》的立法空白使得新聞工作者的輿論監督權受到多方的侵犯,不能很好地履行監督職責。此外,政府信息公開化的程度不夠,也使得群眾的政治參與機制有所欠缺,人民群眾不能很好地表達自己的聲音,捍衛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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