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信用經濟不斷的發展,分期付款已成為一種常見的付款形式。在傳統民法中,標的物的移轉以交付或登記為標準,但這種形式對分期付款的買賣雙方來說并不能很好的平衡雙方的風險和利益。所有權保留正好滿足了這一需求。該制度將擔保功能和融資功能很好的結合在一起,適應了現在經濟的發展需求。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方期待權的性質目前國內仍存在一定的爭議,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研究,以更好地的平衡買賣雙方之間的利益。
期待權概念德國著名法學家齊特爾曼(Zitelmann)真正將期待權發展成為一個統一的法律概念的,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期待權現在已經成為德國法學和司法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保留買主期待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賣合同的買方所享有的一種法律上的地位。所有權保留(Eientumsvorbehalt,Retention of Title)是指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雖已將標的物交付買方,并由其占有、使用、收益,但在該標的物價金一部或全部付清前,或者當事人之間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清償前,賣方仍保留該標的物或其加工物及其轉售所得之所有權的法律制度。該項制度類似于附條件買賣合同,買方雖已經占有、使用、收益該標的物,但是在價款未付清前或者當事人之間其他債權債務清償之前,仍由出賣人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買方雖沒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其在占有標的物期間隨著價款的不斷償還,其對標的物的期待權也不斷增大。對于買方所享有的期待權的性質,各國學者一直對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法律性質爭論不休,在我國學界看來主要分為物權說,效力擴張的債權說,特殊權利說等。
二、我國學者關于保留買主期待權的性質的學說
(一)特殊權利說
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認為就現行物權體系而言,物權可分為兩類,即所有權與限制物權,任何物權非彼即此,體系嚴明。故買受人的期待權應依照這一體系加以判斷。買受人的期待權之地位,首先應依照這一體系加以判斷。買受人之期待權非為所有權甚為顯然,蓋當事人明白約定,于條件成就前,出賣人仍保留所有權。其次期待權亦非“民法”上任何類型之限制物權,就其性質而論,亦難認為系為限制物權者,系以于一定界限支配標的物之權利,二者內容判然有別,實難相提并論。王澤鑒先生認為期待權并不是一項物權,因為期待權本身并不具備物權的性質。期待權與其產生的基礎關系具有不可分離的屬性,因而不具有獨立性,是以期待權不是一項物權。至于保留買主期待權的性質,王澤鑒先生認為,買受人的期待權因所有權保留合同的成立而成立,期待權的成立與否與買賣契約的成立緊密相連。其存在的目的是在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之前,享有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待條件成就之后而變成所有權。因此,買受人期待權的性質橫跨債權和物權兩個領域,兼具有債權和物權兩種性質的特殊權利。
(二)效力擴張的債權說
我國學者王軼認為,保留買主期待權為物權化的債權或效力擴張的債權。既保留買主的本質屬性而言,屬于債權,但因其受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影響,作為債權的期待權的效力已有所擴張,包容了原本屬于物權效力的部分效力。
(三)物權說
但是申衛星教授的觀點卻與以上觀點截然相反。他認為保留買主期待權作為所有權的先期階段,正處于向所有權發展的路上,其適用的法律規則及效力可以類推所有權的規定,所以保留買主期待權本質必然是一項物權。如果僅承認期待權是一項債權,那么期待權作為債權所具有的占有權能是不足以保護期待權人的。申教授同意德國法學家鮑爾教授的權利分化思想和美國法學家佛德教授提出的“區分所有權利益”的理論,以及賴澤爾的時間區分所有權思想,認為保留賣主與保留買主分享標的物的所有權。
(四)既非物權又非債權說
更有學者另辟蹊徑指出期待權是與債權、物權或請求權按不同標準進行的權利分類,很難說期待權是物權還是債權,因此持該種觀點的學者得出買受人期待權既非物權也非債權。對于期待權的性質,學者認為期待權是法律對所有權保留買賣形式下,買受人對標的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所予以保護的一項利益。該期待利益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上升為期待權,在性質上屬于物權期待權,具體講是所有權的期待權。
三、本文見解
從以上的爭論可以看出,無論學者們將期待權最終歸為債權、物權還是其他特殊權利說,學者們之所以質疑期待權是一項物權一個很重要原因在于學者們認為期待權受出賣人與買受人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的影響較大,不具有通說物權所具有的獨立性。在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國家,學者們認為在保留所有權買賣中,所附條件的并非雙方當事人所建立的債權合同,而是所有權移轉的物權合意附條件。并且債權合同的成立不會影響到所有權移轉的效力。認為在所有權保留中物權合意缺乏物權行為應有的獨立性,因此否認保留買主期待權系屬于一項物權。但是在我國,似乎這一問題并不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我國法律并不承認獨立的物權行為,物權的發生、存續與消滅應依基礎行為即債權行為而確定,因債權行為而發生或存在的物權,并不具有絕對的獨立于債權行為的性質。
盡管有些學者否認了保留買主期待權屬于一項物權,但學者們又不約而同的'承認期待權所具有的物權效力。根據物權的定義,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從這一點出發,我們將期待權與用益物權進行比較,可以發現期待權對于物的支配效力與用益物權相比甚至更強。然而有些學者從嚴格物權法定主義的角度否認期待權的物權效力。筆者同意申教授的觀點,物權法定主義并不能影響期待權為物權,因為物權法定主義只是禁止當事人通過協議創造物權,但并不阻塞通過習慣法產生物權的道路。這已經成為德國法學界的共識,并被我國法學家所接受。 如果僅承認期待權為債權,那么對于買受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其所具有的占有權能是不足以保護買受人的,尤其是出現第三人的場合。買受人與出賣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能夠從出賣人手中取得所有權,并且隨著支付金額的增加,買受人所享有的期待權也就越大。之所會選擇保留所有權的方式,是為了融資的需要。并且對保留買主期待權的移轉完全是按照所有權移轉的規則進行的,由此可以看出期待權并非只是一項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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