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協議書 篇1
甲方:(管理決策人。)

乙方:(共同經營人。)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入股出資 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公司的名稱 ,經營場所位于。
二、經營范圍: 。
三、甲、乙雙方的姓名
1、甲方:
2、乙方:
四、經營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五、出資方式及數額
1、乙方以現金出資,折合人民幣大寫:小寫 元; 乙方給予甲方( 萬元整)做為入股保證金。以保證在經營期限內不退股,待經營期限屆滿乙方退出股份時矛以返還。)
2、甲、 公司經營期間雙方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示分割。
六、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公司一般在損;乙方按 分取利潤或分擔虧損;(未經協商同意單方面造成損失由個人按實際損失承擔)
七、退股
入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入股人可以退股:
1、經營期限屆滿,乙方不愿繼續經營;
2、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3、經營期限屆滿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退股;
4、甲,乙雙方發生難于再繼續股份經營時可以退股。
5、乙方退股需提前__個月告知甲方并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退股。
6、未經甲方同意而自行退股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解散與清算
公司股份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愿繼續經營的;
2、甲,乙雙方決定解散;
3、經營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雙方解散后,企業應當依法進行結算。
5、經營終止后,甲,乙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 屆時予以返還。
九、經營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 并邀請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 不論雙方出資多少,先以雙方共同財產償還,雙方財產不足清償部分, 由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 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協議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名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年 月日
股份協議書 篇2
甲方(機構認購人適用):
公司名稱: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自然人認購人適用):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乙方:湖南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美良
鑒于:
1、甲方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
2、乙方是由陳美良、李祥龍、劉久勝等十三名股東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2月16日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對公司定向私募的增資擴股決議,現正在招募增資擴股股東。
3、甲方已經詳細閱覽乙方的私募說明書,并完全同意乙方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和公司新章程,愿意參與乙方的增資擴股活動。
據此,為充分發揮雙方的資源優勢,促進乙方的快速發展,為股東謀求最大回報,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參與并認購乙方增資擴股股份協議如下:
第一條 認股及投資目的
甲、乙雙方同意以發揮各自的優勢資源為基礎,建立全方位、長期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保證雙方在長期的戰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發展。
第二條 認購增資擴股股份的條件
1、增資擴股額度:乙方計劃本次增資擴股總額為1500萬股。增資擴股后公司股本總額達到4500萬股。
2、認購價格:本次增資擴股的股份認購價為每股1.5元人民幣。
3、認購方式:本次增資擴股全部以人民幣現金認購,認購資金必須在20xx年2月25日16時之前存入乙方指定賬戶,如遇特殊情況,認購時間需順延,乙方將另行通知,逾期未交納的,本協議終止。
4、認購時間:20xx年2月24日-20xx年2月25日,如遇特殊情況,認購時間將順延,截止時間另行通知。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以現金方式向乙方認購 萬股整,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用于認購股份的全部資金于20xx年2月25日16時之前存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信息為:
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戶號碼:
第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存入的認購款項后的當日,向甲方開出認購股份資金收據。
第六條 雙方承諾
一、甲方承諾:
1、甲方向乙方用于認購股份的資金來源正當,符合乙方公司章程和中國境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符合乙方關于認購增資擴股股份的條件,積極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資擴股活動。
二、乙方承諾:
1、對于甲方向乙方存入的認購股份的資金,在沒有完成對甲方股東資格審查前,保證不動用甲方資金。
2、在本次認購股份的資金全部到位后完成相關法律手續,辦理工商注冊變更。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中止本合同執行或造成甲方重大損失時,由乙方全面承擔損失,并按認購股份總額的5%計算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中止本合同執行或造成乙方重大損失時,由甲方全面承擔損失,并按認購股份總額的5%計算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八條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戰爭、地震、自然災害等等,致使雙方合作項目中止執行或無法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
第九條 本協議未及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或簽訂補充協議加以確定。
第十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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