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一起來看看自愿離婚協議書,僅供大家參考!謝謝!

篇一:簡單版自愿離婚協議書
男方:x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xx族,住址:xxx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
女方: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xx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
男女雙方于20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現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婚后于20xx年xx月xx日出生的兒子/女兒xxx由男方撫養。女方不支付撫養費,女方可隨時探望。
第二條:雙方財產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位于xx市xx小區xx幢xx單元xx號,共xx平方米,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為xx,共有人為xx的房產,歸xx方所有。xx方應配合xx方將房產過戶到xx方名下。
(二)婚后各自的戶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雙方互不補償。
第三條:共同債務的分擔方式如下:
(一)因購房向銀行的貸款項,由xx方負責償還。
(二)其他債務,以誰借誰還為原則,由各自承擔。
第四條: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之前,均沒有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一方違反該承諾,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則另一方不僅有權全額獲得被隱匿或轉移的財產,同時還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與所隱匿或轉移財產相等數額的賠償。
第五條: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履行上述協議。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離婚登記機關留存一份。本協議,經登記生效后,雙方即應按照該協議履行。
男方: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簡單版自愿離婚協議書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在(結婚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雙方同意離婚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自愿離婚。
二、對子女撫養問題。子女撫養的歸屬,撫養費的確定,包括撫養的費用、支付的具體時間、地點、特別約定等(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擁有及其分割情況(包括房產、交通工具、家用物品、各種存款和有價債券等等的數量等等)。
四、夫妻雙方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情況。
五、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六、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權和對孩子教育權利義務的行使,以及另一方協助的約定。
七、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篇三:簡單版自愿離婚協議書
當事人:×××,男,××年××月××日出生,×××××××地方人,身份證號:××××××××××××。
當事人:×××,女,××年××月××日出生,×××××××地方人,身份證號:×××××××××××。
上列當事人經自由戀愛結婚,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兒子(女兒),取名×××。 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導致夫妻關系不睦,感情受到傷害,現雙方以感情不合為由提出辦理協議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1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自愿達成事項如下:
一、×××與×××自愿離婚,今后各自婚姻互不干涉。
二、兒子(女兒)×××撫養權歸×××,撫養費由×××承擔。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情況下×××隨時可以探望孩子。
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有財產的話具體列明),亦無共同債務清償,今后若發現債權、債務,各自經手或立據的債權由各自受益,各自經手或立據的債務由各自清償,雙方互不干涉。以上事項內容系雙方自愿達成,屬真實意思表示,理應信守履行各無反悔。今后任何一方不得以該婚姻糾紛為借口,節外生枝,若有意借故尋釁滋事和無理糾纏,造成后果由肇事者承擔責任。
待雙方簽字并領取離婚證后本協議書生效,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當事人: 當事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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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缺點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二、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三、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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