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程序中告知程序的作用及意義

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告知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之前,根據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將法律規定的各項內容告知當事人的一項法律制度。這其中的告知,就當事人而言,是其應該受到保護法定的權利; 而對于行政機關而言,則是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機關作出告知行為,必須是在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這是發揮告知的作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后才告知受處罰人相關內容,則屬于違反了法定程序,不利于受處罰人進行權利的維護。
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告知程序有其無可替代的作用與意義: 首先,告知程序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能保證公平、公正與民主真正地落到實處。我國《行政處罰法》賦予了行政處罰主體告知義務,也相應的給與了受行政處罰人被告知的權利。這樣就能夠促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就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認真考慮,慎重作出決定,避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出現任意性。同時,也有利于接受處罰的對象在真正受到行政處罰前知悉處罰的具體情況,方便他們能更好地、及時地行使陳述與申辯的權利,充分維護自身權益。
其次,經過告知程序可以讓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更加信服,避免出現行政主體與受處罰對象爭鋒相對的局面,只有受處罰人對處罰決定沒有異議,時候執行起來才會更加方便。經過告知,處罰相對人在參加聽證之前就可以掌握相關信息,做好更充分的聽證準備,保障聽證程序的順利進行。通過行政處罰的告知程序,處罰相對人也能充分行使陳述、申辯權。處罰相對人的陳述、申辯能幫助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獲取確鑿證據。通過充分的陳述、申辯后得出的行政處罰結果也更容易獲得當事人的信服。就算是處罰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也可以通過告知程序獲得的信息認真考慮獲得法律救濟的可能性。
二、行政處罰中告知程序的現狀
(一) 行政處罰程序中告知程序的法律規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這一條文明文規定了告知程序,也說明告知程序是法定程序。
在《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中規定了違反告知程序的法律后果: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若不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決定就不能成立。在第四十二條中規定了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以上便是我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告知程序的所有規定,可以看出這些規定都比較籠統,也過于粗糙,不利于在實踐中實施。
(二) 行政處罰中告知程序的缺陷
現階段我國的行政處罰程序還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關于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方面的問題,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充斥著各種不同的認識。行政處罰的告知程序是法律設定的用來保證當事人享有必要知情權的程序。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進行告知,有利于當事人在此基礎上為自己辯護和防衛,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公正行使權力。盡管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有相關規定,但是規定得過于籠統與粗糙,還有不少缺陷,在實踐中各地的做法也不盡相同。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缺陷:
1、在告知形式方面。由于我國《行政處罰法》僅規定了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告知內容及處罰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而對告知形式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各地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中充分發揮了“主觀能動性”,采用的告知形式各有千秋。告知形式的不規范,給處罰相對人的被告知權造成了極大損害。
2、在告知的時間與期限方面。從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時間來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這個時間點到底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前”,還是“在調查終結并提出初步意見之后送法制機關審核前或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決定之前,由辦案單位完成”,人們的認識尚未統一?!霸谧鞒鲂姓幜P決定之前”存在一個過程,其中一般程序就有八個步驟。告知的內容應當與程序的階段性相適應,否則會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行使。從告知期限來看,我國的《行政處罰法》中并未規定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告知期限。沒有法律的約束,行政處罰主體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什么期限前告知處罰相對人就具有隨意性。
3、在告知對象方面。我國《行政處罰法》中對于告知對象的有關規定不夠全面,第三十一條僅規定了告知對象為“當事人”,這種規定過于模糊,單一。通過對《行政處罰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到第二十三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等條文中也有“當事人”字樣出現,由此我們推斷“當事人”應該是指行政處罰相對人。然而在實踐中,除了行政處罰相對人的利益,其他非處罰相對人的利益也會因為行政處罰受到影響。這些人雖然不是行政處罰的相對人,但是他們與行政處罰事項有著利害關系,若是將這些人排除在告知對象的范圍之外,就會剝奪他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嚴重損害社會公正。
4、在告知內容方面。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而對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是否需要告知沒有相關規定,對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如何行使,在什么期限內行使是否需要告知也沒有相關規定。要知道行政處罰主體告知的內容越全面就越有利于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的表達,同時也越有利于行政機關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決定。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16579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