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隨著我國商業機動車輛保險(以下簡稱“車險”)市場越來越大,國內保險公司對車險市場份額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如何提供更好的保險服務并進行合理的保費定價是保險公司在激烈的價格戰中尋求解決盈利脆弱性的主要方向。
車聯網(Telematics)的迅速發展,已不僅僅停留在車載導航和車主手機互聯等技術層面,現如今更著力于車輛使用過程的信息共享等深層方面,例如,如何提高汽車性能,如何通過采集駕駛人行為數據進行分析,實現提高駕駛效率、改善駕駛安全、以及能夠使車輛連接網絡等方面,逐步形成一條產業鏈條,從而實現信息化和工業化的完美結合。而保險公司也尋求通過車聯網的駕駛人行為數據分析來解決商業車險的費率改革和盈利脆弱性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有多家保險公司正在嘗試與車聯網開發商進行合作,或自行研發能夠滿足發展需要的車聯網系統,從而獲取更詳細的車輛行駛數據,重點在于獲取駕駛人行為信息。據此進行分析和計算,獲得更精確、合理的保險費率,進而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售后服務匹配措施。由于保險車聯網目前尚未正式推廣,對于能否解決我國車險盈利脆弱性仍是所有保險公司觀望和期待的。
二、我國車險的發展現狀和影響盈利因素
(一)我國車輛保險盈利脆弱性現狀
車險占據我國保險行業全險種保費結構的70%以上,是我國產險公司所有險種的重中之重,車險市場歷來是產險公司爭相搶占的重要市場。而如此重要的車險市場,帶來的保費利潤卻與保費規模形成巨大反差。從中國咨詢網報告2013-2014中國車險行業現狀分析中可以看到,2012年,我國車險保費規模4005億元,承保利潤87.5億元,平均利潤率2.13%,45家保險公司中僅七家盈利,虧損面達71%。2013年,45家保險公司保費收入5577.8億元,承保利潤-16.5億元,僅三家公司盈利。
由于保險主體的快速增加,車險的競爭日益激烈,新成立的保險公司為了搶占車險市場份額,極力開展名目繁多的變相價格戰。自2006年7月,在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商業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的背景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推出A、B、C 三款商業車險行業條款費率,2007年,中國保監會又出臺“限折令”,規定車險綜合優惠不得超過基準費率的30%[4]。其核心目的是消除保險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避免保險公司之間通過自損型的價格戰,導致全行業大幅虧損,最終使消費者受到損失。因此,自2007年以來,各家保險公司的車險基準價格并無很大差異。但保險公司通過兼業代理、個人代理等渠道高手續費或傭金比例來爭取更多的車險業務,或通過贈送高價值的禮品和增值服務來吸引消費者。在這種監管政策及營銷模式背景下,車險條款和費率只體現為車輛自身風險法則,而對車輛駕駛者的行為風險因素關系甚微,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保險公司對車險的經營管理更加粗放,盈利能力相當脆弱。
(二)影響我國商業車險盈利的主要因素
不正當的價格戰,變相擴大保險責任是保險公司粗放經營的突出體現。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歸根到底是由于車險市場信息的嚴重不對稱。其次,車險費率的厘定及系數浮動已經不適應現在的車險市場現狀。再次,車險事故率已普遍存在,事故后的道德風險問題始終無法杜絕。最后,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和自身服務不能滿足消費者,導致車險續保率不平穩。
1.車險市場信息不對稱
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應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實際操作中,仍存在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等情況,因此逆選擇問題普遍存在。保險公司在承保時主要關注車輛自身的信息,如車輛品牌、使用性質、行駛年限等,而忽略考慮駕駛人的風險因素,如駕駛人年齡、性別,駕齡等,這些被忽略的信息往往與車險事故的發生有著相當重要的關聯。有效的獲取準確風險信息,是規避投保人保險逆選擇的有效途徑。
另外,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也是信息不對稱的一種體現。在購買車險后,往往被保險人防范風險的意識相對減弱,這將改變其面對突發風險的應急能力,客觀上提高了發生保險事故的概率。同時,被保險人應當比保險人更清楚事故的真實原因,對較為明確的非保險責任事故,如果為了避免自行承擔損失而刻意隱瞞事故真相,或者偽造出險現場來欺騙保險人,這種事后道德風險勢必使保險人處在非常被動的位置。目前,保險公司采取無賠款優惠系數來激勵被保險人加強自我風險意識[5],或設置免賠額,出險續保無優惠及漲費來降低事后道德風險的幾率。但在技術層面上,作為保險人很難通過有效的辦法來規避這種風險。
2.車險費率厘定不合理
車險費率不合理可謂老生常談,從2001年10月車險費率市場化在廣東試點,到2003年1月開始全國推廣,再到2006年7月開始調整,車險費率市場化的每個階段都離不開對費率因素的重新考量,但是每次費率的變化都忽略了與機動車駕駛者——“人”這一重要風險因素的聯系。從我國目前的交通事故數據看,與機動車速度有關的交通事故占了整個道路交通事故的30%,而道路交通事故多由交通違法行為造成,是駕駛人的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從而成為影響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居高不下的首要因素。由此可見,車和駕駛人的行為是導致風險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現在的車險費率厘定已不能夠完全、客觀地反映出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更與駕駛人的關系基本脫離,從而導致費率厘定與實際不符。
3.車險事故率增加,事故后的道德風險始終存在
隨著我國機動車保有量激增,道路交通事故率也逐年走高。2012年,我國發生20多萬起交通事故,事故死亡人數近6萬人,總受傷人數超過22萬人,直接財產損失11.7億元[11]。由于得不到相關部門的支持和認定,原本可以作為保險公司降低責任賠償或拒賠的合理理由,卻不能付諸實施。另外,雖然經過理賠人員的細心查勘和專業調查,已經能夠較好地避免由于道德風險引起的“騙保”、“詐賠”案件,但還是有很多事故案件即使發現可疑,卻由于缺乏核心證據,仍然需要照實賠償。事后道德風險已經成為保險公司提升車險理賠準確度的最大障礙。以大連車險市場三大家為例,從圖1中我們可以看出近5年三大家的車險簡單賠付率逐年增加,僅2014年略有回落。總體而言,雖然我國的車險市場非常巨大,但車險的發展現狀并不樂觀,影響我國車險市場盈利的根源性問題正是保險公司亟需解決的。車聯網(Telematics)在車險上的應用將很有可能成為打破這一尷尬現狀的有效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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