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宋代財產法律制度,法史學界已有較深入的研究。但研究法制史的意義不僅僅在于了解靜態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進一步了解它實際功能的發揮。從近幾年的法制史研究來看,學界雖已開始關注這一方面的問題,卻稍嫌薄弱,有進一步深入系統研究的必要。

本文從現有史料入手,對宋代漢族地區的民間財產糾紛與訴訟進行了梳理,力圖通過對動態的、微觀的法律現象的分析,來考察宋代民間財產關系中的矛盾沖突,國家、社會對這種矛盾沖突的調整和解決,以及涉足其中的宋代民眾對法制的支持程度。
此處所講的財產除指私人的物質財富外,還包括以物質財富為對象,直接跟個人或團體的經濟利益相聯系的民事權利。“糾紛”與“訴訟”則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二者所處時間段不同,糾紛是訴訟的前提,它有可能發展為訴訟,也有可能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為了行文的方便,筆者有時將通過這兩種途徑解決的糾紛合稱為“爭訟”。
一、宋代田宅糾紛與訴訟。
在宋代“不抑兼并”的社會背景下,加之商品經濟日益發展的沖擊,田宅所有權的出讓與轉移更為經常化,這期間也夾雜著許多矛盾沖突。本部分的討論以田宅界至爭訟、親鄰優先權爭訟、買賣契約爭訟為中心而展開。
與宅院間的界至紛爭相比,因土地邊界所產生的爭訟更為常見。強勢一方的惡意包占、田宅的長期閑置以及某些特殊田界的可移動性是這類紛爭的主要起因。土地侵界事件的頻繁發生既與宋代的稅收制度關系密切,也與民戶生活息息相關。宋代以資產的高低作為國家稅收的標準,若疆界不正,土地的出產會有所虧折,難免影響到對國家賦稅的供輸。若以被侵削之田的出產供輸原有田畝的稅賦,民戶自身的生活常常難以維持,所以,為避免欠負國家稅賦,許多人是不得不爭。為解決此類糾紛,有的官員從防范抓起,重視教化;有的官員則綜合運用刑罰威懾與勸諭手法,責令轄下百姓限期改正。
學界曾對中國古代親鄰優先權問題作過細致論述,但其討論均由靜態的制度入手,與其不同,本部分著重探討宋代社會中圍繞親鄰優先權所發生的動態紛爭。通過對田宅交易中親鄰購買和收贖的優先權的考察,可以發現,宋代與親鄰權相關的民事法規的內容日趨詳備,法律對“親鄰”概念的界定呈現出逐步縮小的趨勢。其目的是盡量減少此類糾紛,為田宅交易能更快捷地進行提供法律保證。但法律對親鄰范圍日趨嚴格的限定也反映出當時田宅交易的繁榮。由親鄰權所致爭訟可以看出,除商品經濟因素外,傳統的家族觀念也是當時田宅交易頻繁發生的一個不可忽略的原因。
契約反映的是人們在交易過程中彼此作為私有者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在宋代,經官印押的田宅契約是買賣關系成立的合法依據,亦是理斷田宅爭訟的憑據。然而,為了逃避沉重的契稅,許多交易者或偽造文契,或行用白契。為規范契據市場,宋朝廷加強了對偽契和白契的懲處力度。宋代與田宅典賣相關的官方制定法中有關稅契的強制性規定本為減少詞訟,抑止兼并,但此舉反而為兼并廣開其門,并未收到應有的積極效果,社會中因偽契和白契所致田宅爭訟之多便是對當時境況的真實反映。
二、宋代錢債糾紛與訴訟。
本部分主要討論與無息信用借貸和有息契約借貸相關的糾紛與訴訟。
宋代社會中的無息借貸多發生在鄰里親戚等較為熟悉的人們之間。其中既有生活性借貸,也有生產性和經營性借貸,借款額有大有小,借期有長有短。大多數情況下,此類借貸既不計息,也不立契,屬信用擔保借貸。由于缺乏制約性機制,無息借貸糾紛時有發生。當時雖有告官追債者,但道德譴責仍是許多出借人追債無望時的無奈選擇。為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出借方產生了吝貸心理。采用這一方式的出借方不僅要負擔有損“親誼”的風險,還常被告貸方挾嫌報復。
宋代舉息借貸一般數目較大,不僅計息,而且要訂立書面借貸契約,寫明借期、利息、中人、保人、見證人、抵押物。這類借貸的發生多起因于家庭中的重大事件。由于大多數人是在經濟壓力下借貸,負債人常常難以支付利息與本金,每當此時,糾紛也就不可避免。其中的相當一部分是因“倍稱之息”所致。“倍稱之息”雖為宋政府所限制,但由于百姓的極度貧困和民眾的懼官心理,國家法律的限制與社會輿論的監督并未起到應有的作用。大多數債務人身受其害,卻不敢告官爭理;少數以訴訟維權者,也很難獲得公正的裁斷。
民間的有息借貸糾紛,多發生在債務清償過程中。不以本色償還、私自追理欠負極易導致債務爭訟。這類現象的普遍存在與債權人追求最大利益的心理有很大關系。在這類問題的處理上,宋代律令注重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對違反國家放貸、還貸法令的債權人予以限制;但由實際司法效果看,法律上的“理索”規定并未落到實處,其實際效果與立法目的相差甚遠,顯示出民眾對當時司法系統的低支持率。
三、宋代家庭中的特殊財產爭訟。
這里所說的家庭是一種介于家族和直系小家庭之間的廣義家庭。這種家庭中的特殊財產是根據其用途來劃分的:家庭中的共有財產和女性的陪嫁奩產均屬這一范圍。這類財產本應專款專用,但財利面前是非多,圍繞這些財產發生了諸多的侵權之訟。
宋代家庭中的共有財產主要包括:尚未分析的家產、父母的養老田、家族的墓祭田。共有財產的產權歸屬是全體家庭成員,個體成員無權私自處分。然而,社會經濟環境對人們觀念的作用力,是別籍異財的法禁與傳統道德的約束力所無法抗衡的。兩宋社會中紛繁復雜的共財紛爭反映出士大夫階層所倡導的“敬宗收族”的活動并未收到預期的效果,這一現象的出現并非孤立,它與唐宋變革背景下社會中階級關系與經濟關系的巨大變化密切相關。
奩產是指女子出嫁時由娘家陪送的所有物品和財產。在宋代,奩產是奠定女子在夫家地位的經濟基礎,是女性的重要財產和身份地位的象征。當奩產權受到侵害時,為人女者,為人妻者,為人子者等與奩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家庭成員多采用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眾多女子為維護奩產權而訴諸官府,尋求法律援助的現象向我們展示出在經濟利益多元化、私有權觀念不斷深化的宋代社會中,女性權益觀念的提高和維權活動的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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