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詞解釋題(每小題5分,共30分)
1、 要約
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向他方所作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2、 債權人的代位權
是指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3、 技術轉讓合同
是指一方將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轉讓給對方或者許可對方實施專利,而對方支付費用的協議。
4、 附期限合同
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根據的合同。
5、 不安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6、 合同關系的客體
也可稱為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二、簡答題(每小題8分,共40分)
1.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2)行為人無代理權。(3)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4)相對人須為善意。
2. 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
(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3)須債權人
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3.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各方當事人須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各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是發生法律上效果的雙方民事行為。(3)、合同是發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為。
4. 簡述法定解除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5.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當委托人將自己的事務托付他人辦理時,受托人作出允許才可達成合意,自受托人作|考試大|出允諾之時,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單務合同,也可以為雙務有償合同。凡屬于民事日常生活與活動的事務,通常為無償單務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委托合同方成為有償雙務合同。
(3)、委托合同的標的是處理事務的行為,委托合同只強調以處理事務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務且有成果為要件。委托合同不適用于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和履行人身性質的債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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