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屬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董秘一般以公司高管的身份參與決策,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下面為大家整理了董秘資格的考試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一、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1、 上市公司董、監、高應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2、 真實是指應當以客觀事實或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3、 準確是指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4、 完整是指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5、 及時是指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6、 公平是指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向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第三方報送的文件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要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7、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8、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的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擬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關內幕人士已經書面承諾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月。
9、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況,按本規則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
二、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 上市公司的董、監、高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監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后1個月內,新任高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后1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聲明及承諾書》,并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2、 上市公司董、監、高在任職期間出現聲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相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 上市公司董、監、高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時及新增股份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并申請鎖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4、 公司董、監、高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鎖定期)。一年鎖定期滿后,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且每年所賣股份不得超過25%,少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賣。
5、 上市公司董、監、高、5%以上股份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6、 董事會秘書職責: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關注媒體報道并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組織董監高培訓、督促董監高守法等。
7、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1)有〈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犯罪犯法)
(2)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
(3)最近3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3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4)本公司現任監事;
(5)本所認定不合適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8、 上市公司應當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3個月內或原任董秘離職后3個月內聘任董秘。
9、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秘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代,協助董秘履行職責。董秘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代履行。
10、 上市公司董秘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管代行董秘職責,并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秘人選。公司指定代董秘人員之前,由董事長行使董秘職責。董秘空缺期間超過3個月,由董事長代行董秘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秘。
三、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1、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申請其股票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2、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四、 定期報告
1、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2、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公司第一季度報告不得早于公司上年年報披露。
3、 上市公司應當與本所約定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間,本所根據均衡披露原則統籌安排各公司定期報告披露順序。因故需要變更披露時間的,應當提前5個交易日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變更理由,并明確變更后的披露時間,本所視情形決定是否予以調整。本所原則上只接受1次變更申請。
五、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1、 上市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1)董事會或監事會作出決議時;
(2)簽署意向書或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和期限)時;
(3)公司(含任一董、監、高)知悉或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2、 上市公司報送的臨時報告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公司應當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釋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諾在2個交易日內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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