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課件
導語:關于民間借貸知識,大家可以多了解。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間借貸課件,歡迎大家閱讀和參考。
一、民間借貸概念
民間借貸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1、資金融通行為及其分類。所謂資金融通行為通俗來講就是融資行為。目前的融資行為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融資行為,一種是間接融資行為。
(1)直接融資行為包括:例如上市公司的股票發行、股票增發、發行公司債券等等;對非上市公司而言,則包括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行為。這些融資行為都是以公司的股權或公司發行債券為媒介,向特定的對象或者不特定的對象進行的一種直接融資行為。
(2)間接融資行為就不是以股權或債券的形式進行融資,而是以借貸的方式融資,在借貸關系中就涉及到本金與利息的支付問題。這種融資行為目前主要包括金融借款與民間借貸。
2、對民間借貸概念中“民間”二字如何理解,目前沒有權威的一個解釋或說法。一般來講,之所以定義為“民間借貸”,那么相對應的自然應該有“官方借貸”之說。但目前的法律術語中,只有“民間借貸”與“金融借款”之分。所謂金融借款,就是一方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而另一方為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之所以沒有“官方借貸”的說法,我擅自揣摩了一下,本人認為也許是官方本身不直接從事借貸行為,官方的借貸行為一般是間接通過國有銀行或商業銀行來進行的。但為了區分銀行借貸行為與個人、法人、其他組織直接借貸行為的區別,故在沒有更合適的名稱情形下,用“民間借貸”與“金融借款”行為來區分,暫時感覺比較合適。
二、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特征
1、主體雙方必須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如果一方為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另一方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借貸行為,則不屬于民間借貸行為,而屬于金融借款行為。
2、客體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因進行融資行為而形成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就是借貸法律關系。
3、客觀方面體現為一方借進資金,另一方則貸出資金的行為。
4、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實踐性的行為。所謂實踐性行為,就是必須以實際發生資金往來為民間借貸行為成立的要件。也就是說,如果僅有一方出具借條,但另一方并沒有實際按借款金額支付資金給對方的行為,則該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依法不能成立。
三、民間借貸的形式
民間借貸的形式主要是書面形式,也不排除口頭形式。
1、書面形式有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等。
2、口頭形式,一般只對金額較小的借貸行為適用。如果金額較大或巨大,則不建議采用口頭形式。因為如果以口頭形式形成的民間借貸,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則出借人往往難以舉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證據規則,出借人在缺乏有效證據或證據不足的前提下,則可能會面臨敗訴風險,屆時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民間借貸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確定
第一、民間借貸的權利主體主要包括兩類主體:
1、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上記載的出借人;
2、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也就是意味著,誰持有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法律首先推定誰就是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記載的權利人。但是,如果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的出具人,能有足夠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則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持有人自然不能構成民間借貸關系的權利人;
第二、民間借貸的義務主體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1、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的出具人。不管是否注明了貸款人,出具債權憑證的一方,即為民間借貸關系中的義務人;
2、借條、借據、欠條、收條或其他債權憑證上的保證人。保證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責任保證,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這里說明一點,在涉及保證人的訴訟中,無論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責任保證,雖然法律允許當事人選擇進行訴訟,但從最大保護債權的角度來說,建議同時起訴債務人與保證人。因為如果僅選擇起訴借款人或保證人,則當債權得不到有效實現的時候,那時如果再來起訴另一個當事人,有可能被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規定駁回起訴。針對這種情況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是存在爭議的,不同的法院以及不同的法官對此有不同的看法與處理。所以為了避免這個風險,本人建議追索債權的時候,將保證人與債務人一并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保證身份的確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如果第三人只是在借條、收條、欠條或其他債權憑證上署名,并沒有注明是“保證人”,則不能作為保證人看待。其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本人認為應當結合其簽名的位置來確定:如果其前面位置在“欠款人”或“借款人”位置,則應當視為共同欠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如果既未注明是借款人還是欠款人,也未注明是出借人或擔保人的,則第三人的簽名既不享受權利,也無需承擔法律義務;
(2)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幾年來,網貸平臺的發展比較迅速,其貸款涉及面比較廣泛。原來該種貸款方式,一直處于一種法律的灰色地帶,本次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網貸平臺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其發放貸款的合法性。在網貸平臺的借貸關系中,需要注意明確網貸平臺的法律責任,如果平臺僅僅提供中介服務的,則其法律地位不屬于擔保人,故不承擔擔保責任;
(3)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網貸平臺的廣告、網頁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暗示它可以提供擔保的,則其行為從合同理論來說,已經構成一種要約,故出借人一旦通過平臺放貸,則出借人的行為構成一種承諾。因此,在出借人與網貸平臺之間應當視為已經簽訂了書面的擔保合同,故網貸平臺在這種情況下,是依法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3、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這種情形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意思:
(1)能夠證明所借款項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而未用于企業;
(2)能夠證明所借款項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的主體,僅限于出借人、企業以及股東三類人;
(3)出借人可以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作為被告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與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共同被告。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種情形內容包括:
(1)簽訂民間合同的主體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是以企業名義而是以個人名義簽訂民間借貸合同;
(3)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
(4)此種情形下,企業應為共同借款人,出借人可以將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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