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廠加工設備及場地租賃合同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自愿、公正、互利的原則,訂立如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以租賃的方式,提供有所有權的XX加工廠現有糧食加工機械設備一套給乙方,用于大米加工。合同期間,乙方在糧食加工過程中要愛護機械,負責機械的保養、維修、易損零部件的更換等,保證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轉,其產生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二條 該設備作為乙方加工廠在合同期內進行糧食加工,不得用作糧食加工以外的其他用途或轉租,若乙方出現違反約定的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扣除押金,由此帶來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三條合同期限和租金、押金:簽訂合同后,乙方須一次性繳納租金元 / 年,押金壹萬。乙方于每年的合同到期日前一個月交齊租金,租賃期限為一年一簽,若乙方在合同期內未滿一年擅自違約,租金按一年計算。
第四條 經營及利益分配:該項目由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除政策性糧食應急加工外,甲方不參與乙方經營。乙方必須守法經營,在自主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電費,稅費等)和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本合同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合同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合同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需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在享有機械設備和生產場地的使用權,并保證所租賃的機械設備能正常生產以及生產場地的整潔與衛生。如甲方需改善機械設備或增設機械設備需向甲方告知情況,所產生的拆除費、運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的糾紛,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果雙方通過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可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可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十條 乙方必須交押金 元給甲方,合同終止后,押金退還乙方。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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