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是民法中一種重要合同,全面、正確認識融資租賃合同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筆者僅就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理論試作全面論述,望對司法實務起美芹之獻的裨益
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意義和特征
1、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要式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賃物或租金的實際交付為條件。因此,融資租賃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另根據《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融資租賃合同的實踐來看,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均系比較復雜的,而且涉及金額往往比較巨大。因此,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該合同應確定為無效,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以償付代價為前提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負有的義務。反之亦如此。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在取得該利益時都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必須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而且,由于融資租賃合同具有融資的性質,出租人必須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格,即只有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才能成為出租人,在我國,依中國人民銀行于2000年6月30日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有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許可經營的公司,才有從事融資租賃交易,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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