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許多人都不知道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吧,小編就提供一些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文章給大家參考。
1.出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如果雙方簽定了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法對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做了如下規定
一、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你不屬上述情形,出租人在合同尚未到期時強制你搬出,你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有約定違約金,出租人須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你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出租人須賠償因其違約給你造成的損失(包括間接損失)
2.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兩倍作為違約金。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月租金0.5%的滯納金。
3、由于甲方未及時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月租金的兩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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