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臺方: 商店(商場),以下簡稱出租方;
承租柜臺方: (個體工商戶或單位),以下簡稱承租方
擔保方:
為了搞活經濟,充分發揮柜臺的經濟效益,經雙方協商,由出租方將柜臺租給承租方經營,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柜臺的數量、面積及其座落的地點
第二條 租賃柜臺的期限和經營范圍
第三條 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租金標準: 2.支付方式:
3.支付時間:
第四條 承租方的權利、義務
1.承租方在經營范圍內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出租方干預
2.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開展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3.承租方對于租用的柜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轉讓(個體工商戶的承租經營人員必須是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人員)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臺從事非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經營范圍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亮證經營承租方的商品銷售活動必須實行現貨交易,不準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務
6.承租方必須愛護柜臺設備,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賃柜臺設備,必須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承租方必須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紀律,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衛生
第五條 出租方的權利、義務
1.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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