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格式條款合同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旅游管理有關法規之規定,為保障旅游交通運輸安全,順暢,維護甲,乙雙方及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互利合作,共擔風險的原則,經過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一、本合同為旅行社代替旅游者租用旅游汽車服務公司或客運有 限公司客運車輛的主合同,即長期租車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方注銷登記或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本合同即自動失效,主合同失效后再行簽訂的《旅游用車確認單》亦屬無效,責任全部由過失方承擔。每次用車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以《旅游用車確認單》及附件為準,《旅游用車確認單》及附件為本合同的 附件及結算依據。
二、乙方不得私下與客運駕駛員建立承運關系,否則,所發生的責任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三、甲方所屬旅游客車必須具備有效的行車執照和運管部門頒發的《道路運輸證》,(旅游)包車標志牌等旅游客運營運手續,該客運車輛應按規定足額辦理相應的保險{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位保險數額不少于10萬元)}.
四、甲方提供的旅游客車,客車駕駛員服務標準應符合交通部《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規定》(XX)年第九號令)及國家旅游局《旅游汽車服務質量》標準(l/bt002—1995)從事客車駕駛員還需持有運管部門頒發的《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局崗位職務培訓指導委員會頒發的《旅游汽車駕駛員上崗證》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局崗位職務培訓指導委員會頒發的《旅游汽車駕駛員上崗證》等相關有效證件,所提供的旅游客車應車容整潔,車內音響等設備能夠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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