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 乙方使用,乙方承租公攤便道相關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內容
甲方將位于 租賃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用途
1、租賃期限:租賃期為5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2、用途:乙方承諾租賃該便道僅作為銀行安裝ATM機使用。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
1、租金:租金為人民幣 /年。上述租金只是該房屋的出租金,不含物業服務、水電、管理、衛生等費用。
2、支付方式:甲方提供正式合規的發票,乙方按年度支付租金,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
3、支付時間:每年度的租金在當年度起始15日前(即:每年的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所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按照該房屋的規劃設計,保證設 施的完好和能夠正常使用。
2、甲方對該房屋要進行維修,須提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3、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進行監督。
4、甲方不得擅自干涉乙方在自己承租的場地內進行合法的正常工作。
5、合同期內,乙方對該房屋及設施有合法的使用權。所發生的物業、水電、管理、衛生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6、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金和其它費用。
7、乙方在不損壞房屋結構的基礎上,可以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修內容必須符合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在合同終止或解除租賃關系時,乙方有權搬走屬于乙方自己的物品,對不能搬走或不能搬動的,歸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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