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經營品類:
為了共同發展,繁榮市場,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特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場地的位置及用途
甲方將位 計 平方米的攤位,租賃給乙方經營 ,乙方經營期間更換經營品類,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二條:租賃期限和租賃費交納
1、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夜市營業時間:每日18:00(冬季:17:30)到凌晨1:00;
3、租賃期內乙方共需向甲方繳納場地租賃費為 元/月,支付方式:先付后用。一季度一交,每季度結束前5日付清下季度的租金。
4、本協議履行期滿,雙方如有意延長租賃期限,應在本協議期滿前一個月重新簽訂新書面租賃協議,同等條件下,以承租方優先為原則。
第三條:保證金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必須向甲方交納保證金 500 元。如遇乙方出現投訴而乙方不及時處理,則由甲方代為處理,費用從該保證金中扣除。協議期間,如該保證金減少,則由乙方及時補足保證金。如乙方退場后無物品器具損壞,則由甲方如數退還保證金。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按本協議第二條之規定向乙方收取場地租賃費。
2、甲方對乙方員工實行統一管理,對于違紀情況的,甲方有權對乙方員工實施處罰。
3、甲方應廣泛搜集乙方的建議和要求,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并依照這些制度對乙方的經營活動統一管理監督。
4、在租賃期內向乙方有償提供租賃經營場地以外的輔助設施及服務,并負責夜市次日物業清潔工作。
5、按時向乙方提供協議約定的經營場地,保證乙方經營活動的開展。負責夜市公共部分照明用電和用水。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zulinhetong/3525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