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評估工作必須由專門機構和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2.資產評估必須有法律依據和依照有關法規、政策進行;
3.資產評估必須遵循適用的原則;
4.資產評估必須符合規定的評估程序和標準;
5.資產評估必須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和統一的貨幣單位計價。
八要素
1.資產評估的主體,即進行資產評估的專業人員;
2.資產評估的客體,即被評估的對象;
3.資產評估的目的,即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原因;
4.資產評估的標準,即資產評估依據的價格、技術等標準;
5.資產評估的程序,即資產評估具體進行的環節、步驟;
6.資產評估的方法,即評估運用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各種專門的方法;
7.評估的基準日,即評估時所依據的時點;
8.評估的價值類型,即評估時所認定的資產的價值屬性。
分類
1.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評估,目的是為了評價企業或經營者的經營業績;
2.聯營、股份經營、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資產評估,目的是為了資產現值來確定參與投資各方合理的權益;
3.資產拍賣、轉讓、破產清算的資產評估,目的是確定資產拍賣的底價;
4.抵押貸款、經濟擔保的資產評估,目的是測定企業的資產現值,取得信用;
5.納稅的資產評估,目的是為了確定應納稅額。
準則
根據我國資產評估管理要求和國際資產評估慣例,資產評估中的資產評估準則有重置成本、現行市價、收益現值和清算價格等四種。
1.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也稱現行成本或重置價值,它是指在現時條件下,按功能重置資產,并使資產處于在用狀態所耗費的成本。重置成本與歷史成本一樣,也是反映資產購建、運輸、安裝、調試等建造過程中全部費用的價格,所不同的是重置成本是按該項資產的原設計方案套用現行的費用標準和定額計算確定的購建價格。資產在全新的狀態下,如果物價不變,其重置成本與歷史成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產在企業中存在一個或長或短的時期,因此,在這個時期由于價格、損耗、技術等的變化,使資產的重置成本與歷史成本發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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