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咨詢服務市場是本世紀初興起的。它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但并未未完全市場化,部分職能仍由政府控制,如“確認和備案”制度。中國的礦業權評估是應政府的需要而產生的。改革開放之前,幾乎所有的礦產勘查的原始投入都是國家出資的,成果無償地提交工業部門開發利用。自從中國設立了礦業權之后,國家出資的地質勘查所查明的礦產資源實行了有償出讓,在國家將礦權出讓給企業時,企業要獲得礦權必須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那么按什么標準向國家繳納價款呢?國家不能自主決定價款的數額,須通過市場來確定,由此而產生評估需求。由中介機構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進行評估,然后經政府確認。礦業權評估機構是將礦業權作為礦產資源的市場價值評估的。
而西方是由于市場需求而產生的。上世紀80年代,隨著國際上礦業開發的熱潮,礦業融資機構感到對礦業項目的審查需要統一的標準,于是委托礦業協會編制準則,如加拿大的NI43-101國家標準(礦產項目披露準則),澳大利亞的VALMIN(礦產、石油資產和證券技術評價與評估獨立專家報告準則),南非的SAMVAL(南非礦資產評估準則),以及英國、美國的相應準則。它們是應市場需求和證券交易機構及銀行的要求而產生的,用于規范礦資產融資行為的國家標準。這些評估標準基本上都是上世紀末或本世紀初定形的。
由于中、西方礦資產評估產生背景不同,評估的委托實體也就各異。中國出讓礦資產項目評估的委托實體是政府(國土資源部的資源儲量司,或各省、市、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相應的處),對于企業間轉讓項目政府沒有任何規定。西方的委托實體一般為(股票)發行人;他在證券市場上披露礦資產項目信息時需要附帶“技術報告”,在加拿大這種報告必須有礦業咨詢公司的QP(具有資質的人)按照NI43-101標準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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