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贈與合同集錦五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贈與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___(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物的交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2
贈與人: A ,男,漢族,身份證號: ,系受贈人之父。
贈與人: B ,女,漢族,,系受贈人之母。
受贈人: C ,女,漢族,身份證號: ,系贈與人之 子 / 女。
贈與人與受贈人就汽車贈與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贈與人 A 原有小型汽車一輛(車牌號、發動機號 、車架號 ),現 A 將該車輛與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置換,贈與人 B 同時出資 元,將原車輛置換為新車一輛(以下簡稱“置換所得新車”)(車牌號號)。
二、贈與人 A 、 B 一致同意,自愿將置換所得新車贈與受贈人 C ,機動車所有人以受贈人 C 的名義落戶,并明確該車輛只歸受贈人 C 所有,不屬于受贈人
的夫妻共同財產,受贈人的配偶對該車輛無權主張任何權利。
三、受贈人 C 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四、本合同自贈與人、受贈人簽字捺手印后立即生效。 贈與人: , 年 月 日 贈與人: , 年 月 日 受贈人:
贈與合同 篇3
贈與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簽署本契約,其前提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后記的圖書贈與乙方。
第二條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后記圖書交付與乙方。
第三條 乙方將受贈的圖書擺設于乙方協會的閱覽室,并委任治理員。供給會員閱覽,保存用度由乙方累贅。
第四條 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任務時,甲方可撤銷契約。
第五條 乙方職欲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置須按照甲方的唆使。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簽字):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基本規定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依據自己的意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一般為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則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之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贈與人不負給付義務。
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定僅限于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為受贈人雖然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是有權拒絕接受贈與的,但是,此種拒絕接受贈與的權利并不能稱其為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其基本內涵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并不能產生撤銷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并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轉移部分不得撤銷。
對于動產而言,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不動產而言,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財產權利而言,根據法律規定轉移權利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財產權利交付或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由于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于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社會公益”的內容,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
3.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于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此類合同中,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說是經過法律上的慎重考慮,不存在一時沖動考慮欠周的問題,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既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蔑視公證的嚴肅性。所以,若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則不得撤銷。
另外,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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