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贈與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贈與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愿將其所有的財產無償贈送他人的法律行為。
將其所有財產贈與他人的人為贈與人,接受贈與的人為受贈人。
贈與人、受贈人可以分別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贈與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贈與人贈與財產、受贈人收受贈與財產或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合同真實、合法的行為。
第四條 辦理贈與公證,可采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
第五條 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與人是公民的,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贈與書公證應由贈與人的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受贈書、贈與合同公證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第七條 辦理不動產贈與公證的,經公證后,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否則贈與行為無效。
第八條 辦理贈與書、受贈書、贈與合同公證,當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確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
第九條 申辦贈與書、受贈書、贈與合同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的證件和材料:
(一)當事人辦理贈與書、受贈書、贈與合同公證申請表;
(二)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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