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可是擬合同的時候總難免遇到問題,我們該如何是好呢?下面是關于贈與合同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贈與合同 篇1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贈與合同如下,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甲方自愿將其所有____________的贈與乙方。
第二條合同生效時間
此合同于____________時生效,屆時____________移轉乙方所有。
第三條贈與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于乙方。
第四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五條違約責任
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所贈____________,乙方可限期提供;逾期仍未提供的,乙方可向甲方請求交付相當于合同所指____________價值的貨幣。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2
贈與者xx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xx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事宜締結契約如下:
第一條甲方于乙方屆至第二條所列的期限時,贈與乙方xx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書壹套。
第二條本贈與契約因乙方結婚期限的屆至而生效。
第三條乙方結婚時,甲方應于一個月內購得xx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書壹套贈與乙方。
第四條甲方于乙方尚未屆至第二條所列的期限前死亡時,本契約即告失效。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xxx
身份證統一號碼:
住址:
受贈人(乙方):xxx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xxx年x月x日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贈與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 甲方于乙方完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時,贈與乙方 。
第二條 本贈與合同生效的條件為乙方必須通過大學入學考試。
第三條 乙方達成第二條的約定時,甲方應于一個月內將合同約定的贈與物交付乙方。
第四條 甲方于乙方尚未達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前死亡時,本合同即告失效。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人xx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人xx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議定下列贈與事宜,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下列土地及建筑物無償贈與乙方。
不動產標示:
(1)土地:
坐落于xx市xx路xx號
面積:xx平方米
(2)建筑物:
木造瓦屋二層:一樓:xx平方米
二樓:xx平方米
第二條 前條的贈與于甲方死亡時生效,贈與物件的所有權亦于當時歸屬乙方。
第三條 甲方應于xxxx年x月x日前會同乙方辦理所有權的移轉及保全手續。
第四條 甲、乙雙方若均死亡,則本契約失效。
第五條 乙方若對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為依刑法有處罰的明文規定時,甲方可撤除本契約。
本契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
受贈人(乙方):
住址:
xxxx年x月x日
贈與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年 字 號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開戶行: 開戶行:
帳戶: 帳戶: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 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 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付
(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交付,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分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贈與人的主要義務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幾項: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貪污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一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后,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受贈人主要的權利義務
受贈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為:
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對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在贈與屬于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贈與合同的終止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于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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