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業主:
您好,為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創造上海國際大都市良好的治安環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您租賃房屋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告知如下:
您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1、租賃房屋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查驗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證件,并按照公安部門要求登記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
2、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3、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
4、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shuxin/2954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