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再審聽證申請書范本,供大家參考!
再審聽證申請書范本【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再審申請人劉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參加本案聽證。接受委托后,我詳細了解了案情,調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剛才又經過雙方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和法庭詢問、雙方發問,應當說,本案的主要事實已經查明,除再審申請書中所述意見之外,現發表如下聽證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20XX年12月21日簽訂的第二份協議在第三條中約定:“如果辦理相關產權證件,我本人協助辦理。”該假設的前提是第二條的約定,即劉某某放棄優先贖回權,王某某取得了訴爭房屋產權并可以自行轉讓。該條并非表明劉某某決意一定要將房屋過戶轉讓給王某某,劉某某女兒劉某與王某某所辦理的房屋交接,不能當然、唯一、排他地推定為房屋所有權交接,本案中訴爭房產客觀上無法辦理登記,只能理解為房屋占有使用權的交接。
二、即使20XX年簽訂的第一份協議有效,協議成立不久,通過劉某某便直接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王某某12萬元,作為對欠款的清償,王某某也接受了該12萬元,由此,雙方以現金交付的實際行為對第一份協議做了實質變更,第一份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在第二份協議中,雙方對訴爭房屋重新作價,應當視為對第一份協議做了書面變更,第一份協議相關條款失效。
三、從第一份協議簽訂,到以實行交付現金的形式清償欠款,再到王某某采取脅迫拘禁的方式迫使劉某某簽訂可撤銷的協議,一系列事實行為表明,劉某某根本不愿將訴爭房屋轉讓產權抵債給王某某,簽訂的協議不是劉某某真實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劉某某在二審訴訟筆錄中所說的抵債,不能想當然地理解為轉讓房屋所有權給王某某。劉某某在一審訴訟中已經提出請求撤銷和確認無效,應予支持。
四、公安機關第二次訊問王某某的筆錄第五頁載明,王某某用手打劉某某的臉有十幾個耳光,打人時雇用的兩個打手在場,也對劉某某實施了殘暴毆打,致使劉某某嚇壞了(此一事實從劉某某報案、公安機關所做的傷情鑒定以及公安機關到上海對車號為皖K56171司機的取證等各個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獲得確認)。劉某某自由精神防線徹底垮掉后,王某某指使兩個打手將劉某某從上海拘禁到洛陽東方賓館,打手張某某執筆,打手韓某做中間人,王某某逼迫劉某某簽訂了第二份協議。在到某某縣公證處辦理公證時,被打得鼻青臉腫、傷痕累累的劉某某,面對著在場的王某某和兩個兇神惡煞的打手(見傷情鑒定書和公安機關第二次訊問王某某筆錄第八頁),焉何敢不辦理公證?張某某是一個無家無業的地痞無賴,這在某某縣城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從上海拘禁劉某某回來后,王某某不給張保倉分錢,張某某遂給王某某發恐嚇短信有兩頁紙之多,砸壞王某某門窗、車輛,對王某某及其愛人焦衛東進行人身威脅,此一事實從王某某向某某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報案和派出所對張某某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決定卷宗材料中便可知曉。在如此諸多事實和證據足以證明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脅迫劉某某的情況下,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第二份協議有效,有失嚴謹、審慎。20XX年12月份某某縣檢察院所做的“不予批捕”決定,不能證明王某某等三人沒有涉嫌非法拘禁,不能證明某某縣公安機關采取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錯誤,取保候審和逮捕適用不同的證據標準。
五、本案訴爭房產早已于王某某提起一審訴訟前被某某縣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用于趙某某訴劉某某借款糾紛案和張某某訴劉某某借款糾紛案的債權執行擔保,保全裁定書編號分別為(20XX)新法執字第226-1號和(20XX)新法執字第115-1號。在訴爭房產全部用于上述案件債權執行擔保的情況下,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置前案的生效法律文書于不顧,在后案中判決訴爭房產歸王某某所有,并要求辦理客觀上無法辦理的過戶登記,這種重復處分、前后矛盾的做法有失法律的神圣性、權威性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當事人劉某某和王某某簽訂的房產抵債處分協議,在未被人民法院確認效力之前,沒有賦予國家意志力之前,不能對抗代表國家意志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律效力。
謝謝!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姚XX
二〇XX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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