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大家分享的是刑事復核申請書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想了解更多內容,敬請關注CN人才網!
XX市公安局:
我們控告XX劉XX法律咨詢有限公司(假企業、黑企業)及劉XX、成長清等主體,涉嫌《刑法》第224條,構成合同詐騙等犯罪的行為,曾向朝陽、豐臺公安分局報警等投訴,有朝陽公安分局的《復議決定書》維持《不予立案通知書》的。現根據今日剛生效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如下:
一、三件京公朝復字[20XX]22號《XX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復議決定書》,是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的依據錯誤,程序違法,濫用職權、超越職權的。這是要撤銷的。
1、朝陽公安分局于20XX年8月30日,在上述三件《復議決定書》中稱:申請人:張XX、張XX、韓XX對本局58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不服,申請復議的請求已收到。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決定維持不予立案。
2、20XX年8月12日,京公朝經不立字[20XX]00058號《XX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不予立案通知書》稱:張XX、韓XX、張XX于20XX年6月21日的劉XX法律咨詢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詐騙案我局經審查認為:無犯罪事實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之日的三至七日內,向朝陽公安分局申請復議。
可是,三申請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的時間是20XX年9月3日,然而,朝陽公安分局作出《復議決定書》的時間,是20XX年8月30日。這是不公正的。而且,是沒有告知我們予救濟權的。這是程序違法的兩個方面。更大的程序違法是:非法剝奪了我們的控告、投訴權利。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shenqingshu/527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