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申請書
以下為您提供了兩篇立案監督申請書范本,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立案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XXXX XXXX
王斌,男,XXXX年9月28日出生,漢族,XXXX市人,現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下崗職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系XXXX生父。
曹燕春,女,XXXX年5月22日出生,漢族,XXXX市人,現住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職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系XXXX生母。
聯系方式: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申請人王斌、曹燕春,對XXXX市公安局XXXX分局認定我兒XXXX死亡案系高墜死亡,該案中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結論,并于XXXX年10月29日發出040號《不予立案通知書》含屈不服,特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申請。
申請目的:
1、要求XXXX市公安局XXXX分局撤銷在 XXXX年10月29日作出的(040)號《不予立案通知書》的決定。
2、要求XXXX市公安局XXXX分局對XXXX受傷死亡之事,立即組織力量立案偵查。
事件簡況:
XXXX,死亡年僅13歲,原系XXXX市西京子校初一學生。XXXX年6月19日中午,有群眾發現XXXX重傷昏迷,倒臥在XXXX區西京社區19號樓與35號樓之間綠地內。經在場群眾向110、120報警求助后,XXXX得以被送往兵器工業五二一醫院搶救。次日凌晨6時許,XXXX因傷重不治身亡。醫院診斷的死因為:重度顱腦損傷。
XXXX死亡后,我們即向公安XXXX分局電子城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答復:分局法醫對尸體已做過尸表檢驗,認為XXXX是從樹上跌落死亡的,不是刑事案件,并告知我們立即火化尸體。
我們認為:僅以尸表檢驗為依據,確定XXXX死亡性質的認定過于草率,遂向公安XXXX分局提出解剖尸體的要求,并請求由XXXX市公安局法醫進行檢驗。但該分局法醫回答:“市局沒有尸體檢驗資質,只能由你們支付尸體檢驗費、由分局委托XXXX交大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交大鑒定中心)對尸體解剖”。我們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支付了8000元的尸檢費。交大鑒定中心遂于XXXX年6月22日進行了法醫病理司法鑒定,于XXXX年7月19日出具了XXXX交大司法鑒定中心[XXXX]病鑒字第114號《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對XXXX死因結論為:“XXXX系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導致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而死亡”。
該《鑒定意見書》作出后,公安XXXX分局就XXXX死亡以及我們的舉報,既不表明要立案調查,也不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XXXX分局這種執法態度使我們陷于極大的困惑和困境之中。一方面支付巨額費用,忍痛保留著XXXX尸體,以備公安機關進一步勘驗;一方面一次又一次的向上級領導反映此案,在XXXX年10月14日、15日分別向XXXX市政法委員會、XXXX市政府、XXXX市人民檢察院、XXXX市公安局的有關領導寄送了《關于少年XXXX死亡一事的緊急情況反映》;又于10月26日、27日再次分別向陜西省委領導、陜西省省長、省紀檢委、省組織部、陜西省政法委、陜西省人民檢察院、陜西省公安廳分別呈送了《關于少年XXXX死亡一事的緊急情況反映》及《關于少年XXXX死亡一事的再次緊急反映》。在各位領導的關注下,終于在一百多天后我們等來了XXXX分局的消息,于是在XXXX年10月28日下午XXXX分局主要領導出面組織邀請XXXX交大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劉新社法醫、XXXX市公安局法醫、XXXX分局刑事技術人員、XXXX分局偵查人員、XXXX分局法制部門人員,并通知我們到場,召開了個溝通會議。
會議中,我們沒有聽到以上諸多刑偵技術專家和刑偵人員舉出任何支持“XXXX系高墜傷死亡”認定理由的確實證據。因為這其中既沒有可以認定XXXX確實有攀登高處行為的證據,也沒有確認XXXX昏迷倒臥之處就是第一現場的證據。甚至連主要鑒定人劉新社法醫都承認:該《鑒定意見書》在分析部分作出的,“高墜可以形成此種損傷”是一個在“沒有其他材料”支持下作出的“傾向性意見”。除此之外,公安XXXX分局方面就是一味地向我們解釋XXXX系高墜死亡。與會時,我們就《鑒定意見書》中的一些表述及公安機關認定高墜死因提出了十六項問題,但均沒有得到明確的答復。XXXX年10月29日,公安XXXX分局無視XXXX死因尚不清楚的事實,草率的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理由,決定不予立案。隨后交給我們一份沒有年號的040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我們之所以對XXXX分局的決定不服,主要是因為XXXX分局在偵查技術、法醫鑒定等方面存在諸多疑點和矛盾點無法解釋,在執法程序上存在嚴重違法。正因如此,我們不得不忍痛保存著XXXX的尸體至今,以期待有關部門能在對XXXX死因定性問題上作出客觀認真負責的結論。XXXX年11月2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定》就公安XXXX分局040號《不予立案通知書》,我們向公安XXXX分局提出了《申請復議書》,但就在申請送達一天后便被駁回。
申請立案理由:
一、認定“高墜”缺少現場證據的支持
1、高墜死亡的認定應與溺水死亡、爆炸死亡、觸電死亡等非正常死亡一樣,對死因的認定必須建立在與事發現場勘查、走訪調查等相關證據的支持下才能成立,而且證據必須確實充分。但是,包括XXXX年10月28日的會議在內,XXXX分局從未表明在XXXX昏迷的“現場”發現了可以認定其系高墜死亡 (如血跡、致傷對應物等) 的確鑿證據。
2、《鑒定意見書》認定,XXXX“生前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部導致硬膜下、蛛網膜下腔出血、廣泛性腦挫傷而死亡”。“頂枕部頭皮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相應部位顱骨舟狀粉碎性骨折”。能造成這樣嚴重損傷的外力必然是巨大的。假若是高墜造成,唯有相當的高度才能形成足以造成如此嚴重的致命傷。而公安XXXX分局認定的“高墜”中心現場只有一顆樹木,該樹木能夠支撐住人體的最高點是在距地面2.7米一處樹杈。這樣的高度是否能造成這樣的損傷,公安XXXX分局沒有給出合理的依據。
3、《鑒定意見書》認定,XXXX“頂枕部頭皮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相應部位顱骨舟狀粉碎性骨折”。一般法醫學常識認為,舟狀粉碎性骨折的造成,應是有個相應物體的反作用所致。然而公安XXXX分局沒有確認在所認定的現場中發現可以造成此種傷害的類似對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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