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血壓計計量標準申請書和技術報告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凡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部門、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需經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一般使用A4復印紙,采用計算機打印,如果用墨水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清晰。
3.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申請考核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和電子版各一份; 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原件一份;
3)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復印件一套;
4)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或校準證書復印件兩套; 5)檢定或校準人員資格證明復印件一套;
6)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
7)如采用計量檢定規程或國家計量校準規范以外的技術規范,應當提供技術規范和相應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一套。
4.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申請考核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和電子版各一份; 2)《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一份; 3)《計量
標準技術報告》原件一份;
4)《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的連續、有效的檢定和校準證書復印件一套;
5)隨機抽取的'該計量標準近期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檢定或校準證書復印件兩套;
6)《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連續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試驗記錄》復印件一套;
7)《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連續的《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套;
8)檢定或校準人員資格證明復印件一套; 9)計量標準更換申報表(如果適用)復印件一份;
10)計量標準封存(或撤消)申報表(如果適用)復印件一份; 11)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
注:只有申請復查考核時才填寫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號、復查時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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