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報告雖然是一種長文式審計報告,允許審計人員使用有個性的語言,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詳細報告審計情況和結果,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審計報告的格式是自由的。國家審計報告的格式是有規范的,撰寫時必須遵循《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等規范。
一、報告總體格式規范性的研究
根據《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的規定,國家審計報告的總體格式規范主要有以下幾點:(1)報告應當包括標題、主送單位、報告內容、審計組組長簽名、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報告的El期等五個部分;(2)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和時間;(3)審計報告的主送單位是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4)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承諾情況,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及審計評價意見,審計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對被審計單位改進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等。
目前,在審計報告總體格式中,主要存在四個問題。
其一,在報告標題的撰寫上,主要存在四個問題:一是不適當地增加了審計機關的名稱,而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向派出其進行審計的審計機關提交的報告,不能冠以審計機關的名稱;二是將標題中的時間如“××年度”錯誤地寫成“× ×年”;三是標題所揭示的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與審計通知書所規定的內容或審計報告所報告的主要內容不相符,如報告的標題是“關于×× ×局× ×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而報告的實際內容卻是對該局某年度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的審計;四是標題不精煉,如“關于×××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其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完全可以寫為“關于× ××局× ×年度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的審計報告”。
其二,在報告主送單位時,將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錯誤地寫成機關領導,如將“× × ×審計局”寫成“局領導”。審計組是對派出其進行審計的審計機關負責的,所以,審計報告應當主送給派出其進行審計的審計機關。
其三,在報告的內容上,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不適當地對被審計單位承諾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發表審計意見。審計人員可以結合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承諾是否真實、完整加以驗證,并將驗證結果作為提出處理、處罰建議的依據列入審計報告,但不必專門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承諾書進行審計,更不必在審計報告中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專門發表審計意見。二是不適當地將審計發現的情況單獨加以說明,從而造成與審計評價意見和審計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兩部分的內容重復。其實,審計發現的總體情況應在“審計評價意見”段中加以說明,審計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重大問題應在“定性、處理、處罰建議”段中加以說明,沒有必要再單獨集中報告審計發現的情況。
其四,在報告的日期上,將審計報告的日期錯誤地寫成審計組完成實際審查工作的日期或完成審計報告的日期。這兩個日期都不利于確定審計組是否及時提交審計報告,所以是不適當的。也有少數審計報告的日期簽署早于實際審查工作結束日,這可能意味著審計人員在沒有結束審查工作之前就寫成了審計報告,即審計報告不是審計最終結果的真實反映,這樣的審計報告是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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