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條的規定和《xxxx關于審計××××的通知》(審××通〔20××〕××號)的安排,xxxx派出審計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對××××(注:被審計單位法定全稱,經濟責任審計被審計人員姓名和職務)(以下簡稱××)××××(注:審計通知書列明的審計內容)進行了審計(注:采用跟蹤審計等特殊審計方式的,應當寫明),重點審計了××××等單位,對重要事項進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審計工作得到了××××(注:被審計單位簡稱,經濟責任審計被審計人員姓名和職務)等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支持和配合,進展順利。××××(注:被審計單位簡稱,經濟責任審計被審計人員姓名)對其提供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xxxxx的責任是對此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一、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被審計人員)基本(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
?。ㄗⅲ?.本部分主要表述被審計單位的背景信息,如被審計單位類型、組織結構;職責范圍或經營范圍、業務活動及其目標;相關財政財務管理體制和業務管理體制;相關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適用的績效評價標準;相關內部控制及信息系統情況等。
2.本部分反映的內容應當與項目審計目標密切相關。
3.如果引用的數據未經審計核實,應當注明來源。)
二、審計評價意見
審計結果表明,××××××××××××××××××××××××××××××××。(注: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為基礎發表的審計意見。)
(注:1.本部分應圍繞項目審計目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其他標準,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評價。
2.本部分既包括正面評價,也包括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的簡要概括。
3.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4.審計評價意見不能與審計發現的問題相矛盾。
5.審計評價用語要準確、適度,以寫實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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