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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提高期貨公司財務信息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公司法》、《管理辦法》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期貨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 公司原則上應當披露本準則列舉的各項內容。但是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或者公司尚有本準則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刪除或增加編制內容。
第四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五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上述事務所蓋章,并由該所兩名或兩名以上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
第六條 公司必須在年度報告正文中全文轉載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不得隨意修改或刪節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已簽發意見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財務會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附注)。公司有責任將年度報告材料在正式報送中國證監會之前遞交所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凡出具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做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出具此類審計報告的理由及相關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特別是凈資本的影響。
第八條 擔任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公司內部控
制進行測試和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報告應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客觀評價,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對公司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應有明確的評價意見。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該對公司的違法違規事項予以適當關注,并充分考慮違法違規事項對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對會計報表不直接構成重大影響的違法違規事項,如果公司未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冊會計師對公司披露的內容存在異議時,注冊會計師應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議召開由監管部門、公司和注冊會計師參加的三方會議,討論相關事宜。
第十條 年度報告全文按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全文以電子文檔格式報送至證監會會計部和期貨部,并將上述報告的正式書面文本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
如有致中國證監會的函件,則應按照前款要求的時間和方式分別將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本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期貨部。
公司還應將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和內控報告的書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報送至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年度報告的編制和報送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年報的編制需要各相關部門參與。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及摘要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的法律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年報中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未參會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年度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事后檢查。如發現公司未按本準則要求及時報送資料,或者所報資料中存在遺漏、虛假和欺詐的,或者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或未能獨立、客觀、公正發表審計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中外合資(合作)的期貨公司除遵從本準則外,還應遵從相關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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