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聘書,是聘請書的簡稱。它是用于聘請某些有專業特長或名望權威的人完成某項任務或擔任某種職務時的書信文體書,那么如何評定聘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效力呢?來看看小編為大家準備的干貨!
聘書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效力
案情簡介
2010年8月,劉某應聘了上海某廣告公司銷售經理一職。面試結束后,公司認為劉某的條件符合公司的崗位要求,便通知他前來報到,并發出了聘書,聘書對劉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進行了約定。
2010年9月,劉某正式到公司報到,但雙方一直都未簽訂勞動合同。劉某曾經向公司提出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卻表示,對于經理這個崗位,公司一直都是發聘書的。20 11年1月底,劉某在工作中因為與公司領導意見有分歧而提出辭職。辭職時,劉某再次提出公司應與其補簽勞動合同,但公司拒絕了他的要求。
離職后,劉某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0月-2011年1月期間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爭議焦點
公司認為,對于經理崗位,公司規定一律只發聘書,不簽訂勞動合同。聘書中對于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都做了明確的書面約定,且也加蓋了公司的公章,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故對劉某所提出的2010年10月-2011年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無支付義務。
劉某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在其入職后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雖然發了聘書,但與勞動合同的性質是不同的,聘書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因此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效力。而且自己再三要求公司與其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卻一再拒絕,故要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10月-2011年1月期間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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