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入職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樣,離職需要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那么用人單位要怎么開離職證明呢?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用人單位是否必須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并且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這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法定義務,即開具離職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這是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來源。
其次,用人單位若未依法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還需要承擔不利后果。《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責任包括:
1、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者符合失業人員條件的,可以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因為拿不到離職證明,無法辦理失業登記證明從而無法拿到失業保險金的,用人單位要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2、勞動者無法就業的損失。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時,一般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已與前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錄用,因此造成就業方面的損失,這時候用人單位如果對不開具離職證明有過錯的,就需要賠償勞動者無法就業的工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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