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個人借款合同集合5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個人借款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個人借款合同 篇1
甲方(出借款人):(身份證號碼:乙方(借款人):(身份證號碼: )
連帶責任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出借給乙方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借款期12個月,自xx年5月7日至xx年5月6日,于訂立本合同之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乙方保證不用借款從事違法活動。
二、每月利息率為xx年五月二日
借據
今借到馬相明人民幣肆萬元整,¥:50000。00,月息率為千分之貳拾(xx年5月7日至xx年5月6日。
借款人身份證號:借款人:連帶責任保證人:
借款日期:
個人借款合同 篇2
甲方(出借人):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丙方(擔保人):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丁方(證明人): 聯系電話:
為了明確責任,恪守信用,在雙方自愿,協商情況下特簽訂本合同。
一 借款金額(大寫):
二借款用途:乙方(借款人)因種地需要,急需一筆資金向甲方(出借人)借款。
三 借款利息:年利率 %(因農業生產周期原因一年按十個月計算,借款按整月計算不足天數按整月計算)。
四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五 保證條款:各方在簽字后視為同意本合同所有條款
1 乙方應在還款期限內向甲方償還欠款。
2 若乙方與其他人有債務糾紛,甲方有優先獲得乙方償還欠款權力。
3 丙方作為保證人在此無條件向甲方擔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條款償還債務,丙方自愿以其擁有的財產為甲方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如乙方無法在還款期限內歸還欠款,甲方有權要求丙方履行償還債務的責任)。
4 丁方(證明人)證明此合同文本雙方本著自愿原則真實有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丁方各有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人):
丙方(擔保人):: 丁方(證明人):
年 月 日
個人借款合同 篇3
借款人:
出借人:
保證人:
抵押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
1.1 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萬元。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21年 月 日起至21年 月 日止。
1.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月利率 %.
第二條 借款給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人依據本合同約定將上述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賬號/銀行卡號為
戶名
開戶銀行
第三條 借款人按以下第 種方式還本付息:
3.1 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
3.2 按 (月/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的 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第四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 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4.3 按出借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
4.4出現本合同第1.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實出借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第五條 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5.1 有權了解并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保證人情況。
5.2 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1.2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5.3 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并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5.4 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數額的,按照實現債權(包括擔保權)的費用、違約金、復利、罰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順序歸還,即先抵費用,后還息,再還本。
第六條 借款擔保
6.1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證人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二)抵押人 以其名下的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擔保;
(三)出質人 以其所持的 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質押擔保。
6.2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6.3保證擔保的期間:保證期間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期限變更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6.4當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質物不行使擔保物權,放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該擔保物權時,保證人承諾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寫)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 (大寫)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7.3 對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作為違約損失賠償。
7.4 借款人、任一擔保人違反本合同及從合同項下義務,出借人有權要求其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以及采取其他財產保全措施。
第八條 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登記、評估、鑒定、見證、運輸、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保證人承擔。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1 本合同所稱“期限屆滿”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出借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宣布本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1.2 本合同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喪失還款能力;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擔保能力明顯下降;抵押物、質物(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擔保物所有權歸屬第三人或者出現權屬爭議等影響出借人實現擔保權。
1.3 本合同所稱擔保物包括抵押物、質物和出質權利。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jiekuanhetong/41038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