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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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教辦〔20××〕 53 號
局機關各處室:
近年來,我局認真貫徹省、市關于機關行政公文處理工作的規定,不斷改進公文處理工作,發文數量明顯減少,公文質量不斷提高。但是,與新形勢下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提高文件質量和運轉效率的要求相比,公文處理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為切實轉變機關作風,精簡文件數量,提高辦文質量,規范公文運轉,根據省、市政府關于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文處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規范發文規格和形式
(一)規范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名義制發的公文使用范圍。“中共徐州市委教育工委文件”、“中共徐州市教育局黨委文件”和“徐州市教育局文件”主要用于貫徹執行省市黨委、政府和省教育廳的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發布關系全市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規劃和計劃、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需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普遍執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項;以執法主體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與平行機關共同組織實施重大事項的聯合發文;以及其它需以局名義印發的公文等。
“徐州市教育局”函件主要用于市教育局就具體事項或日常事務與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商榷;答復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重要詢問;批復下級機關或學校的一般性工作請示;答復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和提案;向上級領導和部門報告(通報)具體事項;以及其它應當以局名義印發的函件。
(二)規范以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使用范圍。“徐州市教育局辦公室文件”主要用于就具體問題向教育系統和直屬單位進行工作布置或通報有關事項;就具體問題向上級有關部門請示、報告;印發一般性會議通知;答復省教育廳辦公室、市有關委辦局征求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或報告辦理結果;就具體事項與市有關部門辦公室、縣(市、區)教育部門或有關單位進行商榷;屬于經常性、事務性工作中需要各處室轉達或答復的事項;經局領導同意的事項,以及其它需以局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
二、切實精簡發文數量
(三)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內容空泛、要求籠統的文件不發;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已有明確政策或辦法,只是重申要求的不再發文;凡可用電話、函件等方式解決的問題,不另行文。對一般性會議、活動問題的請示,可復印或傳真局領導批件答復請示單位,不另行文。對可不行文或不便行文的請示,可通過電話將局領導批示的精神答復請示單位,電話答復時應請對方做好記錄。
(四)規范發文規格和形式。屬于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黨委、市教育局各部門工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黨委、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辦公室名義下發。凡可通過函件發的,不發文件。凡可以局辦公室名義發文的,不以局名義發文;教育廳處室函件的轉發、落實和回復,原則上使用局科室函件,特殊情況使用局函件。
(五)規范文件編號。凡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較強的重大工作安排使用“徐教”、“徐委教”或“徐教黨”編號;一般性的全局工作安排、多個處室聯合發文一般使用“徐教辦”編號;涉及全局且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安排使用“徐教X”編號(“X”為處室簡稱);紀委、工會、共青團、機關黨委等一般單獨編號;各處室的具體工作安排一般使用“徐州市教育局科室函件”,發至下級對口科(股)室,不編號;轉發文件一律使用“徐教轉發”編號。
(六)規范會議通知類文件。除重要會議外,一般會議通知文件通過“徐州市教育局”函件形式下發,由主辦處室負責電傳、分發至主送和抄送單位。
(七)減少轉發性文件。對上級機關來文,如沒有具體實施意見或已見諸于媒體的,不再層層轉發。對需要轉發的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的函件式公文,如無明確的貫徹實施意見,不另發轉發性文件,直接在原文件上加蓋“徐州市教育局轉發文件專用章”轉發。
(八)加快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建設。推動電子政務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充分發揮計算機網絡在公文運轉中的作用。凡無保密要求、面向全系統的編號文件、會議通知、函件和教育工作信息等均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OA系統)發至各接收單位,同時停止以上紙質公文的制發。
三、規范公文制發程序
(九)規范公文標題。公文標題必須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簡稱)和公文種類。聯合發文時,聯合發文機關在三個及以下的,要全部列出發文機關;聯合發文機關在三個以上的,可省略標注。轉發上級機關文件或批轉下級文件,如原標題過長,可重新概括確定標題。
(十)規范公文內容。公文的內容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做到情況真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文字精煉,書寫工整,標點準確,篇幅力求簡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用“一、”,第二層用“(一)”,第三層用“1、”,第四層用“(1)”。“請示”類公文應當在首頁注明簽發人姓名,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姓名和電話。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時間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公文應按主送單位要求標注主題詞,一般不超過五個詞目。
(十一)規范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局機關下行文一般主送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局直屬單位、市屬大中專學校;市委教育工委下行文一般主送下級教育行政部門黨委、直屬單位黨組織、在徐大中專學校黨委。除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市政府批準,不得主送下一級人民政府。需要其他機關執行或知曉的公文,必須相應抄送。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行文,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應用“函”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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