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印花稅解讀
一、經濟合同的概念
經濟合同是以經濟業務活動作為內容的合同,經濟合同按照管理的要求,應依照《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四條中所說的經濟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經濟合同的依法訂立,是指在經濟交往中為了確定、變更或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法律行為,其書面形式即經濟合同書。因此,我國印花稅只對依法訂立的經濟合同書征收。
二、經濟合同應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印花稅稅目中的經濟合同比照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對經濟合同的分類,在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這也是稅法上對經濟合同應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對于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供應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應當區分其性質和用途,即看其是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還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還包括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所簽訂的合同,但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對某些使用不規范的憑證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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