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已經是很常見到的了,小編在這里為提供給大家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給大家借鑒。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規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最高法院在第一部分合同糾紛中的第八類借款合同糾紛中列出了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在借款合同糾紛這一案由下還單獨列出了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又稱之為同業拆借糾紛和企業之間借款糾紛兩個附屬案由。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另立一個案由。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 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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